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3-03-15 16:26:16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两者看似相同实则不同,看似简单实则不易区分,生活中许多人经常将两者混用。今天就来讲讲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什么情况属于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依据民事法律规范,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依约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劳动者除了受一般民法保护外,还受劳动法的特别保护。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在于以下几点:
第一,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第二,主体地位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第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等待遇,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承担义务的确定性规范。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
什么情况属于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即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
而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劳动者提供劳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常见的一类纠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用工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劳动关系所表现出的具体形态也随之变得多样,在审理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时,仍应围绕当事人之间是否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权利义务关系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以及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形式、内容等作出裁判。当双方当事人具备建立劳动关系合意且符合劳动关系基本特征时,即使双方还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但劳动关系的认定不因此受到影响。
特别提醒: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聘任工作人员时,要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适当的用工方式,减少用工风险;在员工管理上,不要将劳务人员与劳动关系员工合并进行管理,要注意有所区分。对于劳动者来说,提供劳动时要与用人单位明确用工方式,最好签订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