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担行为是什么意思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通俗理解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2-03-28 13:45:08

负担行为是什么意思

1.负担行为。对于负担行为,只有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因此而负义务的时候才属于“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例如,不负义务的赠与合同,只要其负有一项附条件的义务,就不属于“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

2.处分行为。对于处分行为,只有在产生一个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利的权利移转、设定负担、抛弃、变更时,才属于“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取得的物即使存在负担,例如,存在抵押权,也不影响其“纯获利益”的属性,因为抵押人仅仅就物的价值,而不就个人财产对主债务负责;土地上存在公法义务,例如,纳税义务,也不影响“纯获利益”的属性,因为它仅仅是基于所有权人地位产生的,而不是基于所实施的法律行为产生的。但是,也有德国判例认为,接受区分所有权的住宅的,如果所有权人应当以个人财产履行的一些共同管理规则中的义务,就不是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甚至,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了“综合评价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理论,认为此时赠与合同也不是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

值得探讨的是,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付财产,是否可以构成有效的履行。除履行赠与合同外,“履行”不是纯获利益的行为,因为它会导致债务消灭。故此,虽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但这种履行无效,债权人的法定代理人仍可请求再次履行,而对给付的标的物,债务人可以依照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如此处理,盖因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履行,存在其随意处分标的物的风险,未必能达到履行的目的,因此无效。债务人只能对其法定代理人履行。

pexels-photo-5668481.jpg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通俗理解

根据债权与物权的区分,法律行为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负担行为是使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又称为债权行为。负担行为主要是双方行为,如买卖合同,但也有单方行为,如悬赏广告。而处分行为是使既有的权利转移、设定负担、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针对物权的处分就是物权行为,包括双方的物权合意,单方的抛弃行为等。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划分并不是非此即彼,因为民法上还存在一些同时包含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混合行为,如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变更、和解合同等。

无论是负担行为或处分行为都可使相对方获得财产价值,称为给予。如所有权让与或取得一项合同债权。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原则延伸出无因原则,或者称为 抽象原则,即处分的效力判断不受负担行为效力的影响,作为原因的负担行为不成立或无效,不会导致处分行为的无效。当然,法律行为的区分原则,并不一定必须伴随无因原则。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对于解决“无权处分”的法律构造问题,具有逻辑清晰的优点。处分行为是独立的法律行为,须以处分人具有处分权为必要,故处分人没有处分权或超出处分权限范围,所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生效力,或效力待定。倘若无权处分人得到权利人的事先允许或事后追认,以及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则处分行为确定发生效力。

如果处分行为不符合上述要求,从而确定不发生效力,但不影响负担行为的效力。例如,出卖人出卖他人之物并为处分行为,权利人最终拒绝同意处分,只是发生债务的履行不能,即原初实际履行的给付义务消灭。但买受人仍可向无处分权人主张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修改为:“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上述规定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待定,究竟是债权合同效力待定,还是处分行为的效力待定,在我国争论已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规定与本条规定法律行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在外延上包括处分行为的可能性,都需要在法律行为的概念层面,予以解释和澄清,以便对民法典进行正确的理解和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