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施工损坏他人坟墓,法院判了!

来源:全南县法院发布时间:2023-08-14 13:54:21

坟墓是后代追忆、祭祀祖先

的特定场所

自家祖坟在施工中被损坏

让人难以接受

案情回顾

阿福和阿禄的曾祖父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安葬于乡镇里某户村民家田埂的一角。

2021年11月,A公司与B公司在该村镇开展土地平整建设项目,阿福和阿禄祖父的坟墓位于A公司整修建设范围内。

因施工损坏他人坟墓,法院判了!

2021年12月初,A公司安排员工小梁负责现场管理,并聘请了几名挖机师傅进行施工,B公司则由阿青负责现场施工。由于两路段毗邻,阿青遂与小梁协商沟通,表示自己可以帮助小梁进行A公司负责路段的施工作业,小梁只需要兼顾B公司负责路段的技术工作。

2021年12月底,阿福发觉自家祖父母的坟墓找不到,遂报警。经调查,祖坟可能是在田地修整期间被破坏。

2022年2月,阿福和阿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施工负责方A公司和阿青当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坟墓的重建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9.3万余元。

法院审理

全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坟墓作为埋葬死者遗体或骨灰及供死者近亲属进行祭祀、寄托哀思的特殊建筑物,其构筑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具有一定的财产权益与精神利益,故对原告提出要求赔偿的诉求,予以支持。

关于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结合案件事实与派出所的调查情况,可以确认祖坟系A公司自行聘请的挖机师傅在施工工程中损毁。A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能向村委、村民说明情况,也没有张贴告示,未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B公司的阿青帮助小梁进行施工属于帮工行为,A公司作为被帮工一方应当为阿青的帮工行为承担责任。

关于原告的损失诉求

法院认为百善孝为先,祭而丰不如养之厚。国家提倡厚养薄葬、文明节俭办理丧葬事宜。且原本的坟墓已经损坏,相应的损失无法鉴定,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无证据证明且金额偏高,故对原告提出的费用重新进行合理计算,酌定坟墓的重建18000元、精神损失抚慰金8000元。

综上,全南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阿福、阿禄及其母亲阿莲财产损失18000元;

二、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阿福、阿禄及其母亲阿莲精神抚慰金8000元。

法官提醒

维护祖坟的完好

是一种公序良俗

任何对遗骨、遗体的侵害

都是对其近亲属的精神损害

来源:全南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