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发布时间:2023-06-19 14:57: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然而实践中,存在一些用人单位拒不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因用人单位拒绝交付劳动合同文本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是否有权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呢?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可见,二倍工资赔偿针对的是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拒不交付劳动者的,不等同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所以不能适用二倍工资赔偿的规定。
针对这一问题,小编汇总司法实践中的相关裁判观点,供读者参考借鉴。
案例一:周某强与厦门永英晟供应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号:(2020)闽民申1477号
裁判理由: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内容,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未载明必备条款或未交付劳动者,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根据该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周某强以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缺少必备内容以及厦门永英晟供应链有限公司(下称永英晟公司)未交付劳动合同,可依据前述规定要求永英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其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其次,周某强入职时间是2017年9月26日,双方于2018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永英晟公司系在用工之日起一年以内与周某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周某强主张永英晟公司应当向其支付2017年11月5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二:关某飞与清远市乐驾无忧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号:(2020)粤18民终2132号
裁判理由:关某飞上诉认为其入职时清远市乐驾无忧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下称乐驾无忧公司)未在劳动合同上签名并签署日期,亦未将合同交由关某飞持有,故应属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由乐驾无忧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可见,其作为用人单位,关某飞作为职工,双方均在合同中签名并加盖了用人单位公章,关某飞也确认该《劳动合同》的签名为其本人入职时所签。且关某飞在英城街道办劳动监察中队所作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中亦确认其与乐驾无忧公司有签订合同。由此可见,双方确已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另一方面,乐驾无忧公司是否在关某飞入职时将上述合同交由关某飞持有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关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现关某飞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未收到劳动合同文本而造成的损失情况,而其主张乐驾无忧公司未向其交付劳动合同应视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一审判决确认乐驾无忧公司已与关某飞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无需向关某飞每月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三:何某与广东奇正模架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号:(2018)粤17民终195号
裁判理由:关于奇正模架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奇正模架公司)应否因不与何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问题。奇正模架公司已与何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何某请求奇正模架公司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付的第二倍工资的理由不成立。何某主张奇正模架公司未向其交付劳动合同致使其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何某并未向人民法院举证证明其因未收到劳动合同文本而造成损失的情况。而何某主张奇正模架公司未向其交付劳动合同应视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亦无法律根据。奇正模架公司已与何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无需向何某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案例四:陶某金与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809号
裁判理由:陶某金上诉主张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下称沃特玛公司)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陶某金,沃特玛公司侵犯了陶某金的合法权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等同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上诉请求沃特玛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并不会导致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或等同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对陶某金的主张,不予采纳。对陶某金要求沃特玛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五:黄某光与广州市天顺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0)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681号
裁判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本案中,黄某光以广州市天顺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天顺达公司)没有将《劳动合同》文本交其一份为由主张应视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双方已经确认签订了劳动合同,而且已经按照该合同履行,故该劳动合同文本内容和形式都已具有确立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作用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稳定劳动关系的立法本意。再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需要支付二倍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对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规定,而本案中实际上天顺达公司、黄某光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因此黄某光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天顺达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支付二倍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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