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个重点!新《电商法》出台,资深律师怎么看?

来源:法大大 田卫民律师发布时间:2018-09-04 00:00:00

5个重点!新《电商法》出台,资深律师怎么看?


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随着法案落地,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有了一部专门法,这也是我国电商领域的首部综合性法律。

据了解,《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共有7章89条,主要就是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与电子商务促进和法律责任5部分做了详细的规定。

以下由法大大高级法律顾问田卫民律师,为大家重点解读相关影响和条款。

 

一、强化电商平台责任和义务

我们知道,在实际电商经营活动中,就交易涉及方的商业地位而言,平台经营者为强,电商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居中,电商消费者为弱,所以《电子商务法》对平台经营者进行了监管的强化和适当义务的加重:

1、在整部法律中单独作为一节(第二章第二节),且绝大部分条款是对平台的义务性规定。

2、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解读:平台不仅承担经营者入门审核的责任,在经营过程中也要定期核验更新,代表了平台经营者责任之重大。

3、第二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解读:平台有责任提示经营者办理税务登记,这是平台的法定责任。

4、第二十九条规定,发现无证经营或禁限售商品应当采取处置措施同时向主管机关报告。

解读:平台对经营者不合法的经营有监督和处置责任,当经营出售假冒商品时,平台有责任采取处置措施。

 

二、加强税务监管,强化税征收

1、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解读:不管经营者规模大小,税收征管实行无差别征税,经营者必须重视此项问题。

2、第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解读:不仅明确了商务行为的纳税义务——不管是大额交易还是小额交易,经营者均有义务开具税务发票,以避免经营者避税,同时明确了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


三、平台经营者需完善电子存证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解读:为平台安全运营、保管经营数据信息,平台今后应加强数据存储,避免日后争议,如做好电子存证——法大大作为第三方存证服务机构,通过云存储和摘要存储,可为经营者提供便捷、安全、合规的存证服务。

 

四、电子合同的法律有效性再次得到确认

第四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适用本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则再次明确,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解读:《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具体规定了可靠电子签名的构成条件,第十四条规定了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或纸质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据此,在独立签约系统完成签署的数字签名,不仅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同时符合电子商务法规定。作为电子签名服务机构,法大大遵循该法规定,确保电子签名的有效性。

 

五、维护电子商务行为中禁止反言原则

第四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解读:此条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公示交易信息后,如果其中的交易信息有误,不利于经营者情形时,经营者不得以此为由反悔公示信息,从而不履行合同约定。

举例说明,经营者如果将1000元商品误公示成100元,消费者依此下单购买,经营者不得反悔,不得违背公示交易信息。由此,经营者要完善交易信息公示审核和电子签约程序,通过数字签名方式加强内部流程管理和对外签约,防止出现不利于自己的信息公示或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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