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用人单位要怎么做?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18-03-09 00:00:00

             

       劳资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用人单位要怎么做?      

按照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只有在员工存在重大过错,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合法辞退的情况下是才不需要提前告知。而在本案中,公司存在规章制度对于被辞退员工未依法生效,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情况下,未能与员工协商一致直接辞退员工,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当劳资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时,用人单位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善于运用录音录像。如何善用录音录像呢?

首先,用人单位在难以收集证据时也可以采用录音或录像的方式获取。劳动争议产生后,在劳动者拒绝签署任何文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录音或录像的方式,确认劳动争议产生过程中的某项事实以及送达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等法律文书的过程。

其次,应当注意的是,录音证据不能剪辑。被删减、修改的录音证据因不具有真实性而不具备证明效力。即使是录音证据中的某些内容不尽如人意,在使用录音证据时,也不能进行删减或修改。

第二,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证据的法定形式之一,但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的效力却往往因证人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而打折扣,其效力不如其他形式的证据如书证、物证等。如可以选择的话,应尽量避免由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作为证人。因为在司法实践中,管理人员容易被仲裁员或者法官认为更可能偏向用人单位而难以保持独立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七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因为管理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利益关系直接,故其证人证言证明力较弱。用人单位若需增强其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可以考虑运用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其他员工作为证人,以提高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第三,必要时运用公证送达。劳资纠纷中会经常发生文书送达难的问题,例如,员工旷工多天,用人单位无法直接向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只能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但如果员工拒收或者虽签收了但事后否认邮件内容是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用人单位将难以举证证明自己已履行通知义务。

因此,采用公证送达就成为一种有效的途径。所谓“公证送达”,是指用人单位在邮寄法律文书时,同时委托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对送达过程进行公证,公证处将制作相应的公证书,证明寄件人于何时何地向何人寄送了何文件。该公证书可以作为用人单位履行了通知义务的有效证据。

劳动争议中证据的提交主要应注意在举证期内提交证据,需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在举证期内书面申请,开庭应提供原件核对,必要时可就对方提交的证据提供反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