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17-10-24 00:00:00
在第一期《电子合同全球应用概览》和第二期《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的9大对比》之后,我们迎来了连载的第三期:电子合同的法律依据。
相较几千年前就存在的纸质合同(契约),电子合同的诞生要晚得多。由于电子合同具备便捷、安全、低成本等特性,一经推出就受到了各国的热捧。
为了推动电子合同的规范化应用,世界各国及地区、国际联盟纷纷推出相关立法,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为电子合同的应用扫清了障碍。
全球电子合同相关立法
联合国:1996年,《电子商务示范法》
欧盟:1997年,《远程销售指令》
德国:1997年,《多元媒体法》
新加坡:1998年,《新加坡电子交易法》
加拿大:1999年,《统一电子商务法》
美国:1999年,《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
澳大利亚:1999年,《电子交易法》
日本:2000年,《电子签名与认证业务法》
中国: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以上根据立法年份排序。
我国法律对电子合同有效性认定的依据
我国目前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对电子合同做出相关规定的法律法规,据此我们认为,一份真实有效的电子合同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锁定签约主体真实身份;
合同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变能被及时发现;
合同生成、储存或传递方式可靠。
随着国内电子合同应用的日渐兴盛,电子商务相关立法、网络借贷行业系列新政都着重提及了电子合同,电子合同的应用也逐渐得到了国家层面的重视,并成为大量企业实现合规的重要手段。
全球电子合同立法的3项核心内容
纵观全球数十个国家及地区的电子商务立法,其核心都无一例外地围绕着电子签章、电子合同、电子记录的法律效力展开。
归纳来看,各国及地区电子合同立法主要涉及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数据电讯法律制度规定了数据电文概念、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制度规定了电子签名概念及法律效力,以及适用范围;
电子认证制度规定了认证机构认证流程、认证责任等。
我国电子合同仅在以下4种情况不适用
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2016年12月27日,我国第一部电商领域的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发布并公开征求意见,意味着电子商务发展真正走上法制化的轨道。放眼全球,电子合同总是与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密切相关。
未来,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相关立法的完善,电子合同也必将为国内电子商务行业创造更多机遇,并为安全、可信赖的线上交易环境提供契约保障,最终彻底改变人们的签约习惯。
国内电子合同行业的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