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18-06-19 00:00:00


很多时候在大家买卖的时候自己不想经营了就会将货物交给别人,让对方承揽下来,并且签订一份承揽合同,约定一定的时间内完成一定数量的任务的,但是有时候承揽的人也会完不成任务的,在那种情况下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那么承揽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有哪些呢?

承揽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1、标的质量的责任

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2、标的数量的责任

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权,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3、包装定作物的责任

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人不要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人应当偿付定作人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人赔偿损失。


4、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标的的责任

(1)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付款总额计算,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的1%偿付违约金。未经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权拒收。

(2)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10%30%或酬金总额20%60%的违约金。

(3)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人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人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4)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受单位(),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5、不妥善保管或擅自调换定作人所提供的原材料等物的责任

(1)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2)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人调换、补齐的,由承揽人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3)擅自调换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的,定作人有权拒收,承揽人应赔偿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人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人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总体来说,只要是双方的当事人是签订了承揽合同的,一般情况下承揽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作为承揽人是需要负责的,主要还是标的规定的质量以及数量问题,在承揽人有上述的违约责任事,委托人都可以要要求他们承担违约责任,来保障自己该有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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