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1-03-26 00:00:00
问:辞退公司员工,公司愿意n+1补偿,但是员工以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索要高额赔偿,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公司规模不大,算是创业公司,员工A在公司工作三年多,从技术一步步做到技术总监。但是后期工作开始划水,整天混日子,分发的任务,找各种借口能推脱就推脱,不能推脱的,也是拖拉,导致项目延期,团队松散。公司领导几个月前就已经对他很不满了,还是给了他一次次机会,但是并没有效果,不得已只能做出开除决定。
公司愿意作出n+1补偿,A工资现在是三万多一个月,按说公司补偿十几万,这属于正常结局,但是A以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索要50万赔偿,公司也愿意补缴社保,但是A以不赔偿50万,就申请劳动仲裁,公司目前资金紧张,又处在当前一个重要的节点,不想公司出现任何污点,影响到公司业务。
在这里想问下知乎的朋友,员工A的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敲诈?公司能否主动补缴近三年多的社保?或者就这种情况能否提供一些建议,在此就麻烦诸位了。
公司目前真的处在一个很困难的阶段,每天压力都很大,再次感谢
答:根据问题描述可知,主要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员工在被辞退时以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巨额赔偿金是否属于敲诈?以及公司能否主动为员工补缴所欠社保?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描述可知该员工作为公司的技术总监,但是对待工作消极懒散、推脱任务导致项目项目延期以及团队松散。此情形符合上述第二款,因此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出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即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本单位工作年限。
其次,社会保险是指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收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现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由此可知,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国家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负有为本单位的劳动者购买社保的义务。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期限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问题描述,争议的主要问题是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人单位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问题的答复》,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管理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
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金,无论欠缴社保费或者拒缴社保费,社会管理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
这种争议并非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因此,本问题的主要争议是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而引起的,应当属于行政争议而非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也不应当纳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在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后继续处理。
同时用人单位在参保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审核缴费基数的职责,根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当事人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可以申请复查和行政复议。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同时,社会保险作为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的行政科室)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税务机关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处理,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期限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若当事人认为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可以申请复查和行政复议。该员工提出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属于敲诈行为,但是依照法律规定该员工应当经济补偿金为【工作年限*平均月工资】,该员工提出的50w补偿金高于其应得的经济补偿金数额。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时,主动补缴所欠缴三年多的社会保险费并且按照法律规定向该员工支付足额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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