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承担合同诉讼保全费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19-07-26 00:00:00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我们总是会与他人发生这样或者是那样的纠纷,当发生纠纷之后,我们一定要冷静下来和他人协商处理,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在打官司的时候应该由谁来承担合同诉讼保全费呢?接下来就和法大大一起来学习下吧~

谁来承担合同诉讼保全费

一、诉讼保全方式:

  (一)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提交申请书。但特殊情况如书写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

  (二)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等,当事人要求法院采取哪一种措施必须在申请书中说明,须肯定、具体,不能含糊其词。否则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三)诉前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起诉以前,诉讼程序尚未开始;诉讼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执行前,执行开始后不能申请诉讼保全。

  (四)执行前保全时间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状况,不申请保全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谁来承担合同诉讼保全费

  财产保全除了提供相应的担保外,是要根据保全财产的申请数额收取一定的费用的,而财产保全的费用通常会由败诉方承担,但也和诉讼费用一样,是必须由申请方先行垫付的。

  三、办理诉讼保全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

  2、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个人签名、单位盖章)

  3、担保财产所有权人出具的担保函(单位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案外人必须亲自到法院签名)

  4、担保财产的权属证明。其他特殊标的诸如房产还需要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等。

  四、财产保全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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