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还款纠纷,原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吗?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3-11-23 16:29:42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很多原告为了降低自己的诉讼成本,选择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借款人偿还借款。

但是,由于这种案件的被告往往身处异地,这种方式大大增加了诉讼的司法成本,因此,在实务中,往往会让当事人去被告所在法院起诉。

那么,就民间借贷纠纷而言,诉请被告还钱的原告能否在其所地(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其住所地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还款纠纷,原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吗?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三款:“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函〔1993〕44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复。”

根据这些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对这一类借贷纠纷,如果出借人要求偿还借款,并且双方对于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原告可以在其所在地(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其所在地法院同样具有管辖权。

来源:扶绥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