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联企业间转移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订立次数是否应连续计算?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3-11-23 16:14:24

在生活实践中,集团公司通过安排员工在不同的关联公司工作,或者将员工的劳动关系和实际用工分割在不同的关联公司中,想要以此达到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所以经常发生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至新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但是,劳动者在关联企业间转移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订立次数是否应连续计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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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对于关联企业间转移劳动关系时,劳动合同订立次数是否应连续计算的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而小编认为,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不应累计。理由如下:

一、劳动合同订立次数累计计算没有明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只是规定了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但并未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次数合并计算。因此,在目前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之前,不宜参照相关条款做扩大解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在草案制定过程中曾考虑过发生某些情况时,劳动合同订立次数也要连续计算。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颁布后,有关次数连续计算的规定并未保留,这充分表明次数连续计算的规定并不现实。

二、关联企业并不能将其当然地视为同一企业。

关联企业之间虽然在股权构成、经营形态、高级人员、资金流动等方面存在关联,但既然是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在涉及主体资格问题上,就应当承认其独立性。作为相互独立的法人或组织,人为地将其同一化,违背了独立法人制度的初衷,也没有法律依据。

三、累计计算不利于提高企业经营活力,会加重企业经营负担。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享有用工自主决定权,企业有权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及员工的能力情况进行安排。在不损害员工利益的情况下,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应该得到保障。《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也不能忽视企业的利益。一味考虑劳动者权益而不兼顾企业利益,就会造成企业受损的局面,劳动者权益也会最终落空。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恶意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由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的实质并未发生变化,只是主体发生变化的,劳动合同订立次数应连续计算。

综上,小编在这里提醒,用人单位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和目的将员工在关联企业之间调动,都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调动手续,可以通过调出、调入企业和员工三方协商方案,依法补偿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不补偿但工作年限在新企业连续计算,尽量规范用工,避免用工风险。

来源:扶绥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