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收货后“仅退款 不退货 ”合法吗?

来源:巨野法院发布时间:2023-11-17 15:25:07

各大网络购物平台面对激烈的商业竞争,为了吸引更多客户流量,推出各项促销优惠措施。个别平台推出了“仅退款”模式,在该规则下,消费者购买到了质量不过关的产品,可以向平台申请“仅退款、不退货”。该规则初衷在于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但是却衍生出众多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下面一起来看巨野法院民一庭员额法官邹祥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网购收货后“仅退款 不退货 ”合法吗?.jpg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7日,王某通过某电商平台在郑某经营的网店购买了一个“升级304不锈钢+Tritan杯盖、黑色380ML”咖啡杯,价款55元。王某收到货物后,以假冒品牌为由申请退货退款,郑某网店客服人员回应王某可以退货退款。郑某随即申请退货退款,后王某又因退货问题以郑某店客服人员服务态度差为由向拼多多平台进行投诉,郑某随即向拼多多平台发起维权-货款申诉,申诉失败。

2023年3月12日,经某电商平台介入,王某在未退还货物的情况下退款成功。2023年3月15日,某电商平台又因王某的投诉从郑某网店账户中扣除59元,作为消费者赔付金,以平台优惠券的形式发放给王某。之后,郑某要求王某退还商品,双方因快递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郑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法院认为王某在郑某某经营的网店购买商品,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郑某依约交付商品,王某也依约支付了货款,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已完成。王某以假冒品牌为由要求退货退款,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在王某要求退货退款后,郑某表示可以退货退款,视为双方同意解除合同,且在2023年3月12日退款成功,法院确认双方的买卖合同于2023年3月12日解除。

现王某已收到退款,因此,郑某要求王某退还“升级304不锈钢+Tritan杯盖、黑色380ML”咖啡杯一个”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郑某要求王某支付罚款59元,虽然王某向某网商平台投诉了郑某,但平台根据其调查了解的情况,对郑某扣款59元,并不是王某所能决定的,且王某收取的59元优惠券也非郑某发放,但经与王某沟通,王某同意支付郑某59元,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关于郑某要求王某支付精神损失费1000元、涉诉费800元的诉讼请求,郑某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郑某“升级304不锈钢+Tritan杯盖、黑色380ML”咖啡杯一个或相应价款55元;

二、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郑某59元;

三、驳回原告郑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法官说法

现在网络购物已成为社会消费的一大潮流,对于消费者来,虽然申请请退款符合网络平台消费规则,但是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这种仅退款不退货的行为不符合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初衷,触及法律底线。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大家在网上购物也应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只有商家与消费者共同遵守规则,才能形成和谐、公平的网络营商环境。

来源:菏泽巨野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