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西法院发布时间:2023-11-17 15:18:58
为逃避刑罚执行
女子竟动起歪心思
利用伪造印章制作虚假证明文件
最终“刑”上加“刑”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缪某因诈骗罪被浙江省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因判决时缪某系怀孕妇女,该法院对缪某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并移交全南县司法局执行。
2020年10月,缪某因胚胎停止发育在医院做了流产手术。为逃避刑罚执行,缪某向全南县社区矫正监管中心隐瞒已做流产手术的事实,相继伪造了四份怀孕B超单和全南某医院的假印章,并将假印章盖在其伪造的出院记录上。
2021年9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缪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全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缪某为逃避收监处理,伪造全南县某医院业务专用章一枚,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缪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因被告人缪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缪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合并执行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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