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的解除条件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19-05-22 14:32:00

合同一旦经过双方自愿,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都是有效力的,是属于合同的一种,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也应该注意,解除委托合同也是需要条件的。那么关于解除委托合同的条件又是什么呢?下面一起和法大大来了解一下相关知识吧。

委托合同的解除条件

一、解除委托合同的条件

1、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以明示的方法通知他方,该通知自到达对方当事人时生效。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有数人的,该项意思表示应由其全体或向其全体作出。同时,合同解除的通知一旦生效后不可撤销。

2、在委托人或受托人一方为数人的情况下,数人中的部分人解除合同,其解除的效力是否及于其他人?这应区分不同情况判断:若委托事务依其性质是不可分割的,那么部分人的解除对其他人也应有效。在委托事务可分割的场合,各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行为独立地发生效力,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关系继续存在,不受影响。

3、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是否可由双方当事人通过特别约定加以限制或者排除?虽无明文规定,通常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对此应做肯定的回答。不过当事人依据第95条到第102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权利仍然存在。此外,若在委托事务的处理过程中发生当初未曾料到的情事变更,使得对任意解除权的限制或排除条款的,这样的约定是可撤销的。在委托事务已经处理完毕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再行使解除权。

二、解除委托合同的方法

1、协商解除

委托合同中的当事人,即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都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用首段的例子来说,就是当事人和律师都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但是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2、自然解除

出现委托合同约定的情形时,合同自然而然终止。

3、合同法定终止的情形

在发生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或破产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终止。

三、委托合同可以任意解除吗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该条的规定是基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委托合同建立的基础――相互信任而制定的,它不仅适用于有偿委托合同,也适用于无偿委托合同,还适用于有期限的委托合同和无期限的委托合同的当事人。该条规定的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认为适合解除合同的时间,但是如果发生下列两种情况,委托合同不得终止:

1、《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委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2、《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因受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由此可知,当事人解除委托合同的,解除合同的通知一旦生效后是不可以撤销的,且一般在委托事务已处理完毕时,任何一方不得再行使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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