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三中院发布时间:2023-09-14 11:52:26
近年来,我们常听到“晒着太阳赚钱”“光伏养老”“用电不花钱还赚钱”等宣传,其本质就是光伏发电投资。光伏发电投资是通过分布式光伏发电站发电,将全额或者自用之外的余电加入电网卖给国家的投资方式。投资光伏发电真的万无一失吗?有哪些法律要点要注意?今天,我们一起来通过案例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
2015年,董先生与A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A公司为董先生安装一套光伏发电系统,总价款为15万元。A公司安装完成光伏板后,董先生实际仅支付设备款6万元。
后A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董先生支付剩余款项。董先生辩称,A公司承诺光伏发电量可以每天达到130-140度左右,不仅用电免费,还能每年获得卖电收益1.5万元。但实际发电量与宣传不符,光伏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且A公司在宣传册中向其虚假宣传可享受国家补贴和卖电收益,以欺诈手段骗取其签订合同。故董先生不同意支付剩余款项,并反诉要求撤销合同、返还合同款、拆除光伏设备并赔偿其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A公司与董先生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遵照履行。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董先生提供了光伏设备并进行了安装验收,董先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
董先生虽然提出光伏实际发电量与A公司承诺的发电量不符,但因光伏发电系统在不同时间、天气等条件下存在发电量差异等现实因素,并不足以证明A公司提供的光伏发电设备存在质量问题。
董先生主张,A公司存在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并要求撤销合同,但宣传册中并无国家补贴的具体标准和明确数额,合同中对此亦未约定。宣传册和合同中亦未承诺固定投资回报收益,且明确提示了“请谨慎投资光伏发电”。故宣传册应属要约邀请范畴,双方合同中并未约定董先生必然能够享受国家补贴和卖电收益,其以A公司欺诈、虚假宣传为由要求返还设备款、拆除光伏设备、赔偿损失等均缺乏充分依据。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法官提示广大投资者要注意以下几点:
1.宣传册为要约邀请,不要盲目相信广告宣传和承诺。宣传册内容属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不属于合同内容,不具有合同约束力。有些企业为了销售光伏设备、招揽客户,会在宣传册中夸大宣传投资收益;甚至业务员会口头承诺较大投资收益或固定回报,以误导盲目投资,而对投资风险问题避而不谈。投资者应当保持理性,对宣传内容仔细甄别选择。
2.选择正规备案光伏电站项目,认真审查合同内容。光伏发电投资需要先支出一部分投资成本,即安装光伏发电设备(包括太阳电池板、控制器和逆变器等)。投资者应对光伏发电设备进行仔细甄别选择,尽量选择正规品牌设备提供商。对于企业承诺的发电量、国家补贴及投资收益应当写入合同条款,对于合同中关于光伏发电设备质量、标准、维修、使用年限寿命等条款应认真审查。尽量选择在政府机关备案的光伏投资项目相关企业进行合作。
3.熟悉和掌握光伏投资项目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在“碳中和”的大背景下,光伏市场是具有发展前景的行业。但目前光伏市场还处于发育阶段,投资者在投资之前尽量多掌握国家或地方出台的相应政策及法律法规,以防范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来源:北京三中院
文字:立案庭 张阳、张清
编辑:组宣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