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济南历城法院发布时间:2023-09-12 15:21:47
案情介绍
原告鞠某向历城法院诉称,被告董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原告按照被告董某要求,多次向被告刘某、任某账户转款,为被告董某提供借款。后被告董某向原告出具借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董某均以各种理由拒还欠款,已经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原告鞠某请求判令被告董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判令被告刘某、任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本案经审查后认为,鞠某举证的银行流水及刘某、任某的当庭陈述能够相互印证鞠某向董某交付过款项的事实,该事实与鞠某提交的借条进一步印证了董某以借条的形式确认了双方存在借贷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法院对鞠某主张其与董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予以认可,对鞠某要求董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的另一主要争议,即刘某、任某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首先,刘某、任某出借银行账户给董某使用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其次,刘某、任某明知董某为被执行人,仍将银行账户出借给董某占有、使用,由董某对账户进行实际控制并用于其自身经济活动,从而达到董某规避法院强制执行的目的,造成董某的财产与刘某、任某的财产混同,进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本案中,刘某、任某应在董某不能偿还借款本息的范围内对鞠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现实中在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等经济活动中大量存在,由此引发的纠纷比比皆是。出借银行账户应当如何定性,需要在个案中综合分析出借人的过错与责任,本案中,出借人明知他人借用银行账户是出于规避法院的强制执行,仍为其提供账户予以协助,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为此法官也提醒大家,随意向他人出借银行账户,不仅涉及违反相关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可能给自己造成财产、信用损失;更有甚者,他人借到账户后去从事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出借人亦面临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风险。社会公众应当注意提高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不随意向身边人出借银行账户,更不要为了盈利的目的向陌生人出借银行账户,违法之行不可有,戒备谨慎记心头。
来源:济南历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