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高法发布时间:2023-08-29 15:40:53
毕业季已过
不少毕业生找到了工作
目前正处于试用期
当用人单位遇到
劳动者的工作态度不符合要求时
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案件回顾
小周初入职场,在某公司寻求到了一份朝九晚六的工作,每天可以午休一小时,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
小周工作了近两个月,以为可以顺利转正,结果却收到了一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小周随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公司应向周某支付赔偿金8000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小周则认为,迟到情况确实存在,但是因为早高峰堵车等因素导致,其相应晚下班了几分钟,每天工作时间已超8小时。
法院审理
公司在小周入职之初已明确告知其上下班时间,但小周在试用期内仍多次迟到,次数占实际上班日近半数,且将迟到原因解释为堵车、寻找车位等,并非不可预见的突发情况,显然对上班迟到问题持放任态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属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
小周多次迟到的行为违反了基本的劳动纪律,公司据此认定周某违反考勤制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
津小法有话说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最长期限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可以避免出现用人单位通过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也对试用期之外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设置了严格限制。
在此情况下,对“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把握,不应仅限于学历学位、技能证书等客观条件,也应允许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作出主观评价,包括纪律意识、团队精神等综合要素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要求。
津小法提醒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实际上,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也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当然也可以不约定。而且,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违背劳动法的相关条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可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有前提的,即必须能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当劳动者发现权益遭受侵害时
合法维权的行为应予支持和尊重
但劳动者也应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
以良好的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
做好本职工作
END
根据人民法院报案例整理
制作:吴蝶
转自:天津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