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3-08-29 11:37:03
网购中
时常会看到
“xx品牌同款”“xx品牌原厂”
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相同
或近似的品牌关键词引流
是否构成侵权?
案情简介
小林是某全球知名运动品牌的权利人,其注册商标“LULULEMON”经过多年的经营和宣传,已在瑜伽、健身等运动服饰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LULU”已成为品牌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
B公司是一家服饰生产商,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明知其生产并通过网店销售的瑜伽服并非“LULULEMON”品牌,仍在商品标题及宣传图中使用了“lulu”、“lulu原厂”或“lulu同款”等标识。同时,高某作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与其配偶共同设立案外人C公司,在电商平台实施了同样的被诉侵权行为。
小林认为B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0万元。
两被告辩称,“lulu”是电商平台搜索热词,亦是平台竞价关键词,不能等同于“LULULEMON”。此外,两被告称经案外人授权使用“LULU KOCO”商标,故在商品标题中使用“lulu原厂”“lulu同款”等词语合情合理。
法院审理
被告B公司在商品标题、宣传图中使用的“lulu”标识,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而“LULU”为原告“LULULEMON”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瑜伽服领域相关公众已将“LULU”与原告“LULULEMON”品牌建立起紧密对应关系。被告使用的“lulu”标识与原告商标中显著识别部分“LULU”字母、读音相同,仅存在字母大小写区别,故与原告商标构成近似。被告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此外,被告不曾为原告生产、加工过“LULULEMON”品牌的服装,亦未举证证明涉案瑜伽服为“LULU KOCO”品牌,却在涉案瑜伽服商品标题中使用“lulu原厂”,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其所售商品的质量、来源等产生误解,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同时,被告在涉案瑜伽服商品链接标题中使用“lulu同款”,虽然不会必然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但在客观上可以通过关键词“lulu”搜索到涉案商品,从而实现“关键词引流”,不合理获取涉案链接下商品点击、浏览以及交易的机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亦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高某与配偶共同设案外人C公司,并在电商平台实施同样的被诉侵权行为,可以认定其与被告B公司具有共同侵权故意。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B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某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彭玉龙
龙岗法院知产庭
二级法官
在电商平台环境中,标题关键词的选取将极大影响商品流量,本案是由电商标题关键词引流引发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其焦点问题在电商环境中极具代表性和典型性。
鹏法君提醒广大电商经营者,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要提高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不得直接使用他人商标作为标题关键词作为引流。若基于产品需要使用时,需规范发布商品标题,包含自有品牌、适用品牌或型号、其他信息等关键内容,自有品牌信息须标注在适用品牌或型号信息之前。切勿为了引流而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品牌关键词或标识,否则将可能涉嫌侵权而付出本不该产生的代价。
法条链接
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供稿:龙岗区法院
作者:彭玉龙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