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晋江市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3-07-21 11:41:14
近日,晋江法院通过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存款顺利执结一起银行贷款纠纷案件,保障胜诉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吴某于2018年7月26日向晋江某银行贷款21万元。贷款到期后,吴某未能按期归还贷款21万元及相应利息。2022年5月20日,该银行起诉吴某,要求偿还其贷款本息。2022年7月22日,该银行向本院申请冻结吴某名下公积金。2022年7月25日,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吴某应于十日内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嗣后,吴某未依约履行。2022年11月16日,该银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吴某已达退休年龄,其持有的公积金依法可以提取。本院随即向泉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扣划吴某公积金24万余元,并发放予申请执行人。至此案结事了,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因此住房公积金也是被执行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可强制执行的答复》中明确“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在本案中,被执行人吴某已退休,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因此法院可以对吴某的住房公积金予以扣划。
【法条链接】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来源:晋江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