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晋江市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3-07-21 11:33:46
网络平台用工丰富了我国当前的劳动用工模式,提供了更多的就业岗位,但在生活中屡屡出现平台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不能得到应有保护的现象。
近日,晋江法院安海法庭判决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颜某诉称,2019年3月,颜某入职某网络科技公司,从事外卖配送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某网络科技公司为颜某向某保险公司办理雇主责任险基本版。2021年9月,颜某通过APP接单后提供送餐服务,回程途中在晋江安海镇某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认定,颜某在本事故过程中无责任。2022年8月,颜某向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颜某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颜某认为其与某网络科技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遂提起诉讼。
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辩称,颜某自行对外承接餐饮递送业务,并直接向第三方收取服务费,属于履行民事合同行为,其和某网络科技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审理】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颜某与某网络科技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某网络科技公司虽辩称其与颜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颜某所从事的配送工作系该公司的主营业务之一,且颜某所提供的劳动受该公司管理,并由该公司通过案外第三人向颜某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即颜某在人身和财产两方面均对双拾公司具有依附性,故可以认定颜某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外卖行业逐渐形成“平台+送餐员”的用工模式,用人单位为逃避法律责任,往往不与送餐骑手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或者以劳务合同等其他形式合同替代,在表象上切断其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旦骑手发生交通事故,外卖平台以与骑手是劳务关系为由,拒绝赔偿,试图将用工风险转嫁至劳动者。
晋法君提醒广大外卖小哥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未签订劳动合同,记得保留好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可以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利于在发生纠纷后依法维权。
【法条链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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