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届满后承诺还款,被告提出时效抗辩能否成立?

来源:阿荣旗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3-06-30 10:46:56

诉讼时效,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法律关系安定,及时结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稳定法律秩序,降低交易成本。但如果诉讼时效届满后承诺还款,被告提出的时效抗辩能否成立呢?

【案情简介】

2010年,被告单某向原告借款。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单某于2014年12月1日为原告出具金额为22万元的借据一张,约定月利率3%,约定还款期限为2020年1月14日。此款到期后,被告单某未能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另查明,2023年1月30日以及2023年2月7日,原告通过手机短信向被告单某催要案涉借款,被告单某于2023年1月31日回复“好的,过了十五以后我给你安排一下转过去”,又于2023年2月7日回复“就这个星期天吧”。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单某抗辩称,案涉借据中约定还款时间为2020年1月14日,原告本次起诉已过三年诉讼时效期、原告丧失胜诉权。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届满后承诺还款,被告提出时效抗辩能否成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单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于被告单某提出原告的本次起诉已过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原告丧失胜诉权的抗辩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虽然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但被告单某已向原告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故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纳。故判决单某向原告返还借款本息。

【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十四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第十九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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