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北高院发布时间:2023-06-26 11:31:16
公交车作为出行方式之一,在行进的过程中偶尔也会出现意外。那乘客在公交车上摔倒受伤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呢?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82岁的李某在公交车上因车辆颠簸站立不稳,意外摔倒受伤,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住院30天,被鉴定为八级伤残、瘫痪在床。李某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住院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369529元。
法院审理认为
李某搭乘城市公交车,与公交公司之间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负有将李某安全运输到指定位置的合同义务。虽然李某持“老年卡”上车,享有免票待遇,公交公司对李某的摔倒也没有主观恶意,但因公交公司不能举证证明李某对摔倒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公交公司作为运输方仍需承担合同违约责任,赔偿李某的损失。经审理,法院最终依法判决公交公司赔偿李某122823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不是侵权之诉,而是合同之诉,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依据合同,乘客需购票或办理免票优抚手续,公交公司需完成运输义务,保障乘客在旅途中的安全。若乘客在途中受伤,视为公交公司违约,履行运输出现瑕疵。本案中乘客李某的摔倒属于意外,但公交公司仍需承担合同责任,赔偿乘客损失。
若损害是乘客故意(例如自残、“碰瓷”)或重大过失(例如将手、头等肢体置于车外,或在车厢里杂耍等等)造成,则公交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公交公司、地铁每天运输乘客量巨大,每名乘客的身体情况也各不同。公交公司是具有社会责任的企业,不能拒载高龄老人,但为了降低事故、减少法律赔付风险,应购买相应乘客险,或在车厢内安装摄像头,以防患未然。
法条检索
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抚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