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时间:2023-06-12 17:00:04
为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家出台了系列税费减免政策,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相关税费优惠的基本规定吧。
创业就业税费支持补贴政策2023最新规定
一、残疾人创业就业优惠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的个人劳动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其中: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
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退役军人及随军家属创业就业优惠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达到规定比例60%(含)以上的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在2023年底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01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
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
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02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
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03 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
重点群体创业优惠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
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
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上述人员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税[2019]22号文件的规定,核实其是否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符合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重点群体就业优惠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