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时间:2023-06-12 16:33:43
为鼓励高校毕业人员等青年就业创业,国家出台了系列税费减免政策,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相关税费优惠的基本规定吧。
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税费支持政策
一、创业优惠政策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高校毕业生是指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
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特别提示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代为申领;离校后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之后,可持《就业创业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据此享受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就业优惠政策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