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平阴法院发布时间:2023-06-08 16:57:09
基本案情
2010年,原告宋某向被告陈某经营管理的某石料厂供应一批货物。同年5月27日,双方经结算,陈某向宋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宋某货款一万元,两月内还清,欠款人陈某”,并加盖了该石料厂的公章。后宋某多次催要,直至2020年该石料厂被注销,陈某仍以没钱为由拒绝偿还。无奈之下,宋某将陈某起诉至法院。
被告陈某则辩称,其承认案涉欠条的真实性,但自出具欠条后宋某就一直未向其催要过,现宋某的诉求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应予驳回。
法院审理
庭审中,原告宋某向法庭提交了其多次向被告陈某催要涉案欠款的电话录音,录音中陈某总是称现在没钱,同意有钱就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具体到本案,原告提交的通话录音,能够证实其多次就涉案款项向被告催要,被告并有承诺还款的意思表示。综上,法院认为,原告的主张并未超出诉讼时效,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
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旨在督促当事人牢记诉讼时效期间,及时、有效地行使权利,否则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当对方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时,权利人将丧失胜诉的权利,其实体权利将失去获得法律保护的机会。而诉讼时效的中断则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例如:向债务人发信息、打电话、发邮件、上门催讨、邮寄律师函或催款函、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这些均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由此可见,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自己积极主张债权,则应认定案涉欠款诉讼时效于主张之日中断并应从次日起重新起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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