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定罪标准)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3-06-08 16:51:49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帮信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一个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一种犯罪活动。

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帮信罪”就是帮助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提供支付结算,为这些犯罪活动提供“洗钱”帮助。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一)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

(二)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

(三)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第七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违法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和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而设立或者设立后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的链接、截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码及其他指引访问服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发布信息”。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定罪标准)

帮信罪定罪标准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常见的行为表现是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手机卡可能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信息网络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然出售、出租或出借“两卡”给他人用于非法资金的转移。这种行为给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获取收益提供便利,也对社会秩序造成极大危害。

即使不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某一项具体犯罪活动,但对他人将使用银行卡从事犯罪有概括性的认知,就已经能够达到帮信罪的主观认定标准,同样具有刑事可罚性,最终让自身陷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泥潭之中。

刑法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情节严重”作为入罪要件。

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解释》明确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具有七种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刑法相关规定的“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