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关于收入确认的时间你搞对了吗)

来源:深圳市税务局发布时间:2023-06-06 16:42:48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约定时间?

合同约定时间=开票时间?

纳税人朋友,你是否经常被这些时间节点搞晕?小编为您归纳了不同税种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中有关合同条款的约定,快来码住!

一、增值税

总原则: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迄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销售货物、劳务:

按销售结算方式不同,分别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二、消费税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八条

三、企业所得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国税函〔2010〕79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