诫勉谈话是什么处分(诫勉谈话是什么意思)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3-05-08 16:12:44

诫勉谈话是什么意思

诫勉谈话,主要针对领导干部存在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由党组织对其进行谈话教育,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其目的在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提醒、警示,不属于组织处理。

关于诫勉谈话的影响期以及对晋职晋级、提拔使用、评先评优等事项的影响,各级各地各部门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均有不同规定,标准尚不统一,比如,根据中央组织部出台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因此,诫勉谈话的影响期应当在实践中依据有关规定来判定。

诫勉的主要依据

2003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已废止)规定,领导干部有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苗头性问题的,应当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这是党内法规首次对诫勉制度作出规定。2005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规定了应当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的7种情形,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这是党内法规首次对诫勉谈话的适用主体、适用情形、运用开展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进一步对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诫勉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可以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和予以诫勉4种处置方式,本法是监察机关进行诫勉的主要遵循。

诫勉的适用情形

经过归纳总结,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二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九条等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存在以下三种情形的,可以对其诫勉谈话或书面诫勉:一是存在轻微的违纪违法问题,不需要追究纪律、法律责任的;二是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须对党员领导干部问责,危害较轻的;三是存在违纪行为,本应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者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但具备从轻或者减轻情形,免予党纪(政务)处分并予以诫勉的。

诫勉谈话是什么处分(诫勉谈话是什么意思)

诫勉谈话是什么处分

诫勉谈话与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各司其职,都是党组织对有问题的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措施。

1、党纪处分

按照党章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员违反党的纪律,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就应当依照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党纪处分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党纪处分的对象是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2、政务处分

主要是指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责任的公职人员进行的惩戒措施。

政务处分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政务处分的对象是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公职人员。

3、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就是党政机关人员因犯错误而应承担责任,但又达不到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标准,而给予的惩罚性措施。一般包含: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方式。

诫勉的性质不属于处分、组织处理、组织调整,处分、组织处理、组织调整的种类中也不包含诫勉。

诫勉的性质,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把握:一是一般意义上抓早抓小的监督与惩戒措施。根据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条和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等规定,诫勉适用于党员干部存在轻微违纪违法问题。二是诫勉可作为一种问责方式。根据问责条例第八条和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党的领导干部或者领导人员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按照管理权限采取诫勉等方式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