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3-02-10 10:12:41
效力位阶:自律规则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16-10-11
公布日期:2016-10-11
中国青年创新创业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信息展示业务指引(试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2016年10月11日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中国青年创新创业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双创服务平台)信息展示业务,依据《中国青年创新创业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定义】本指引所称信息展示业务是指青年创新创业项目(以下简称“双创项目”)和青年创新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双创企业”)通过服务机构在双创服务平台展示企业或项目基本情况、财务数据、产品信息等相关信息的业务。
第三条 【适用范围】具有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展示类业务权限的参与人以及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服务机构”)受双创项目发起人或双创企业委托,为其办理信息展示业务的,适用本指引。
第四条【服务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可以接受双创项目发起人或双创企业委托,开展信息展示业务:
(一)具有报价系统展示类业务权限的参与人;
(二)中证报价认可的产业园区、孵化器等组织;
(三)中证报价认可的其他服务机构。
第五条【管理机构】中证报价对双创服务平台的信息展示业务进行日常管理。
第六条【展示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对双创项目、双创企业进行审慎核查。
服务机构推荐的双创项目进行展示的,应当提交下列注册材料:
(一)信息展示业务申请表;
(二)信息真实性声明;
(三)信息展示业务委托书;
(四)中证报价要求的其他文件。
服务机构推荐的双创企业进行展示的,应当提交以下注册材料:
(一)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
(二)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企业情况说明书;
(四)信息展示推荐意见书;
(五)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六)企业依据其章程出具的关于其在双创服务平台开展信息展示业务的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文件;
(七)中证报价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自主展示】除上条规定的内容之外,双创项目发起人或双创企业可以通过服务机构自主展示业务展望、行业分析、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等信息。服务机构应当在《信息真实性声明》或《推荐意见书》中确保自主展示的信息真实有效,且符合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的规定。
第八条 【信息审核】中证报价收到服务机构报送的注册材料后,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完备性审核。审核通过的,中证报价向双创项目、双创企业分派展示代码。审核不通过的,退回服务机构进行更改或补充。
第九条【分级管理】中证报价根据双创项目、双创企业的持续信息披露时间、是否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增信报告、征信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或审计报告等因素,划分不同的展示层级,对项目及企业进行分级管理并增加相应标识。
第十条【定期信息披露】服务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双创项目或企业的展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展示业务申请表或企业情况说明书及自主展示信息材料中的内容。
第十一条【不定期信息披露】发生以下情形的,服务机构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更新信息:
(一)信息展示业务申请表或企业情况说明书中内容发生变更的;
(二)发生其他对项目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展示信息发生变更的,服务机构应当于信息实际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中证报价申请更新展示信息,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中证报价自收到展示信息更新申请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双创服务平台披露更新后的双创项目或企业信息。
第十二条【服务机构义务】服务机构应当协助双创项目发起人和双创企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同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所推荐双创项目、双创企业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二)持续关注所推荐的项目、企业,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进行更新;
(三)发现双创项目、双创企业未按约定向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及时要求项目、企业进行更正或补充。拒不更正或补充的,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中证报价报告;
(四)中证报价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解除推荐关系】同一双创项目或双创企业只能委托一家服务机构为其办理展示业务。服务机构不能履职的,双创项目发起人、双创企业应当及时与其解除推荐关系,并告知中证报价。
服务机构与双创项目或双创企业解除推荐关系之时,该项目或企业信息展示业务同时终止。
第十四条【暂停展示】服务机构开展双创项目或双创企业信息展示过程中,如存在展示信息不真实或信息未及时更新等不宜继续展示情形时,中证报价有权暂停或终止相关信息展示。
信息展示暂停的,服务机构进行信息更新后,并经中证报价审核通过,可以继续展示。
第十五条【主动注销】出现以下情形的,服务机构可申请注销信息展示:
(一)展示期限到期的;
(二)展示期限未到期,服务机构申请注销且项目方书面同意的;
(三)展示期限未到期,项目方申请注销且服务机构书面同意的;
(四)中证报价认为可以注销的其他情形。
中证报价自收到注销展示申请及完整的证明材料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注销。
申请注销时,项目方或服务机构无法取得对方书面同意的,应当向中证报价书面说明原因。中证报价核实后,为其办理展示注销。
第十六条【强制注销】发生以下情形的,服务机构应在十个交易日内报告中证报价,中证报价确认后将对其予以注销:
(一)项目确认失败或被合并的;
(二) 企业被依法撤销、解散、被合并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 存在虚假信息披露且拒不更正的;
(四)未按要求进行信息更新,经提示后仍未及时更新的;
(五)存在欺诈或失信行为,情节严重的;
(六)中证报价认为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推荐责任】服务机构出现以下情形的,中证报价可以要求改正、约谈相关责任人、在双创服务平台参与机构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中证报价可以暂停服务机构部分或全部业务权限:
(一) 填报及展示的信息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二) 未按双创服务平台相关规则对展示信息进行更新的;
(三)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的;
(四) 中证报价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信用信息】中证报价为双创项目发起人、双创企业创业者建立青年创业行为诚信档案,并根据其在双创服务平台的信息展示和持续信息披露的情况,记录其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业务管理】双创项目发起人、双创企业、隶属行业协会的服务机构在双创服务平台展示活动中存在失信、欺诈、违反自律规则情形的,中证报价将主动终止相关信息展示业务并移交相关服务机构至相应自律组织;服务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中证报价将其移交相关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查处。
中证报价将采取的相应管理措施同时抄送共青团中央指定的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第二十条【团组织推荐】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省级团组织认可的创新示范园区、孵化器等组织可在共青团中央的指导和授权下推荐项目或企业在双创服务平台进行信息展示。
第二十一条【解释生效】本指引由中证报价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