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3-02-10 10:21:51
效力位阶:自律规则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16-10-11
公布日期:2016-10-11
中国青年创新创业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2016年10月11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支持青年创新创业行为,规范中国青年创新创业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双创服务平台”)相关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双创服务平台是由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以下简称“共青团中央”)与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联合发起,依托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建立的为青年创新创业提供信息展示、项目宣传、创业融资、孵化培育、信用评级等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
第三条【适用范围】依法设立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的青年创新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双创企业”)、尚未设立企业的青年创新创业项目(以下简称“双创项目”)发起人委托报价系统参与人或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认可的其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在双创服务平台开展信息展示、融资孵化、教育培训等活动,以及服务机构为双创企业和项目提供报价、估值、信用评级等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指导与管理】共青团中央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双创服务平台相关业务活动进行指导,中证报价对双创服务平台相关业务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五条【服务对象】在双创服务平台开展业务的双创项目或双创企业,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主要发起人或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青年,年龄应当在40周岁以下;
(二)主营业务和技术发展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源政策和环保政策等相关政策;
(三)项目具有明确的商业计划书;
(四)项目具有核心团队和实施创业的基本条件;
(五)项目或企业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其他创新特征;
(六)项目主要发起人或企业主要负责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与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八)中证报价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信息展示】服务机构可以在双创服务平台为双创项目或企业展示其基本情况、财务数据、产品资讯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融资服务】双创项目发起人或双创企业可以委托具有报价系统推荐类业务权限的参与人,根据报价系统的相关业务规则,在报价系统开展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和质押融资等业务。
第八条【报价估值服务】双创项目发起人或双创企业可以委托具有报价系统报价商、估值商业务资格的服务机构为其提供股权的报价与估值服务。
第九条【路演服务】双创项目发起人或双创企业可以委托服务机构在线发起孵化场地申请、投资机构邀约、路演直播等行为。
第十条【投贷保联动】双创服务平台支持具有相关创投经验和资金实力的创投机构、保险机构以及商业银行等,依托双创服务平台,面向青年创业项目或企业开展创业投贷及投保联动业务。
第三章 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报价系统参与人】报价系统参与人按照其取得的权限,作为双创项目或双创企业的服务机构为其办理在双创服务平台的展示、融资、转让、报价、估值等相关业务。
第十二条【非报价系统参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双创服务平台的服务机构,为双创项目或企业在双创服务平台提供信息展示等相关服务:
(一)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二)共青团中央、省级团组织认可的双创示范园区、孵化器等组织;
(三)中证报价认可的产业园区、孵化器等组织;
(四)共青团中央或中证报价认可的其他机构。
第十三条【服务机构职责】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其取得的权限和双创服务平台业务规则提供不同类型的服务,勤勉尽责,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承担相应责任;督导双创项目方及企业方做好持续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服务机构责任】服务机构在双创服务平台开展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对相关业务风险进行事前评估、事中动态监控和事后处置,并按照中证报价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五条【监控及管理】中证报价对服务机构在双创服务平台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动态监控,及时处置风险事件。
第十六条【诚信档案】中证报价为双创项目发起人或双创企业创业者建立青年创业行为诚信档案,根据其在双创服务平台的业务情况,记录其守信、失信行为信息。
中证报价与共青团中央及其它征信机构、有权政府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项目发起人或企业创业者进行激励,同时对失信方进行通报和惩戒。
第十七条【行为管理】服务机构推荐的双创项目及企业出现提供虚假披露信息、异常交易等情形的,中证报价可以依据相关规则暂停或终止相关信息展示、项目融资业务及服务机构的相关权限,并在双创服务平台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中证报价不定期对服务机构在双创服务平台开展业务情况进行检查。
被检查的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九条【管理措施】服务机构违反双创服务平台业务规则的,中证报价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要求作出解释或说明;
(二)要求改正;
(三)约谈;
(四)通报批评;
(五)要求更换有关人选;
(六)暂不办理业务申请;
(七)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权限;
(八)终止部分或全部业务权限;
(九)终止参与人资格;
(十)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移交处理】隶属行业协会的服务机构违反自律规则的,中证报价将其移交相关自律组织;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中证报价将其移交相关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查处。
中证报价将采取的相应管理措施同时抄送共青团中央指定的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相关业务规则】双创项目发起人或双创企业委托服务机构在双创服务平台开展融资、转让、质押、登记、结算等业务的,遵循报价系统相关业务规则。
第二十二条【生效与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中证报价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