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合同生效的条件(电子商务合同履行的原则)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3-01-31 17:51:38

电子商务合同生效的条件

1.订立方式

在网购环境下成功下单即视为合同订立。

2.订立主体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商品、服务信息的当事人都是电子合同的订立主体。

3.成立时间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则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系提交订单成功之时。

4.交付时间

购买实物: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购买服务: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购买电子物品: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电子商务合同

电子商务合同履行的原则

《民法典》第512条第一款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民法典》第603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民法典》第607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电子商务法》第20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