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什么(判几年量刑标准)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2-11-07 14:28:50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什么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现已变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几年量刑标准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定量刑幅度有两个:

①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②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按照刑法规定,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一般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分享】

非法获取、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24万余条,非法获利共计40余万元。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分别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周某(另案处理)、史某自2019年9月至10月起,先后在深圳多地租赁场所成立公司,招募郑某、邓某等为公司财务,招募宋某、霍某、陈某为公司总监,并招募业务员,以购买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通过电脑程序及业务员人工拨打电话等进行筛选、联系,添加有意向投资股票的股民微信,之后邀请股民加入提前建立的股票投资客户微信交流群,再将微信群倒卖给诈骗犯罪团伙,非法获利共计40余万元。

自2020年5月至案发,费某向郑某、邓某出售具有特殊要求的公民个人电话号码24万余条;2020年7月以来,顾某向邓某出售具有特殊要求的公民个人电话号码1.4万余条。金台区市民张某和渭滨区市民李某的电话号码均在费某出售的电话号码中,其中李某被诈骗46万元。

金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8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