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京检二分院发布时间:2022-11-03 14:59:58
民事主体在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时,都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并希望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即产生一种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通俗讲,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民事主体,也就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通过将自己的意愿表达出来,从而与他人发生、变更或者结束一些法律上的联系,产生其所期望产生的法律效果。但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成为法律行为的合格主体。在我国,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因受限于年龄所带来的智力、社会经验等方面的不足,法律推定其无法做出符合其自身利益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其做出一定的限制,其行为的有效性要依赖于监护人的同意、追认,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
小李是一名14岁的初二学生,某天放学回家路上,看到某校外辅导机构在做宣传,出于好奇便走过去观看,宣传员韩某看到小李后,大力向其宣传机构的辅导课程,并允诺可以打三折,并且只要签订合同,即可免费领取10课时的线下课程,小李便伪造了其父母的签字,与韩某签订了合同。事后,韩某通知小李的父母来机构缴费,而小李的父母以不知情为由拒绝承认合同有效性。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小李的年龄只有14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李未经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私自与辅导机构签订合同,超出了其年龄、智力状况所能认知的范围,所以属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之后这一行为也并未得到其父母的追认,因而应当认定为自始无效的合同。韩某辩称,当时小李曾经发微信给其父母,但他的父母并没有表示同意,而且签字系伪造而成。同时,尽管韩某开出了一系列巨大的优惠,但不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故该抗辩理由也不成立。
检察官小贴士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得到特殊关照的实质原因是其意思能力的欠缺。意思能力是指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理解并能预见其后果的精神能力,意思能力是确认和划分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取决于其意思能力的状况。未成年人在很多时候无法合理地理解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所以要追加一定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那般的绝对禁止,只是一种相对的拘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国民受教育程度的提升,法律制度倾向于尽可能扩大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而缩小无民事行为能力者的范围,致力于在意思自治和特殊保护之间寻求最大的平衡。此前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为十周岁,《民法典》中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调至八周岁,可以看出我国立法也在逐步适应社会变化,始终与经济发展、社会转型同行,与国家民主法治发展进程同步。
作者:第六检察部 王鹏、胡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