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18-03-14 00:00:00
签健康保证书符合劳动法的要求吗?
小张在一家保姆劳务公司上班,在某个正常工作日突发心肌梗塞,送医了。第二天,公司向全体员工发放了一份“健康保证书”,并责令必须签字。有工作人员表示,一半员工拒绝签字,认为公司的这种做法令员工丧失归属感。
这份“健康保证书”的内容为:“为了更好的服务于顾客,听从上级领导的指示安排,在工作期间如遇突发性事件:本人确保不会因情绪失控而引发一系列病症;本人保证身体健康,无心脏病、高血压、心脑血管类疾病、无羊癫疯、精神方面的疾病等,不会因情绪变动而引发一系列突发性疾病;在公司就职期间,如发生晕倒及上述疾病或突发疾病症状,本人保证与公司毫无关系,自愿承担一切后果。”
百货公司人事部工作人员承认,的确为所有员工发放了“健康保证书”,“我们只是想了解员工的身体状况,员工在进入百货公司前的健康证只能证实他们没有传染病,这些病用健康证是无法体现出的。”
现在值得人们思索的是,用人单位为什么要员工签署这么一份保证书?又为什么有那么多劳动者最后不得不在这份保证书上签字?这两个问题的答案其实是一样的,那就是劳动者权利的孱弱,已经到了让用人单位无视的程度。作为劳动者,不签字又能怎么办?丧失权利总比丧失工作要好吧?毕竟自己还要靠这份工作养家糊口呢。
“健康保证书”不但让员工很受伤,对用人单位来说也不是啥好事。它不仅不能帮助自己免责,反而令自己的员工丧失了归属感和凝聚力,疏远了公司和员工的关系,等于说是一种两败俱伤的结果。但是从根本上说,要想不让这种荒唐的事情一再发生,只能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入手。
律师表示,“健康保证书”已经超出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保障法的规定范围。即使员工们都签了字也是无效的。如果商场因此理由更换工作人员或处罚员工,员工可以到相关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一种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双方少不了利益博弈。如果一方过于弱势,其权益就必然会遭到强势一方的侵犯。只有双方处于一种权责平等的地位,互相制约,才能保证双方的利益。现在的实际情况是,用人单位太强势,劳动者太弱势,所以才会屡屡出现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不给劳动者购买各种保险、发生工伤事故不予赔偿等等丑闻。
劳资双方博弈,就像是一场拳击比赛,要想确保比赛公平、顺利地进行,不但要保证博弈双方是同一重量级的选手,而且还要制定比赛规则、监督比赛过程。显然,这是拳击赛的组织者和裁判应该做的事情。那么,谁才是劳资双方博弈的组织者和裁判员?当然就是政府部门,是各级劳动保障机构。目前劳动者权益孱弱的现实,与政府部门的严重缺位或者说裁判不公是分不开的,这才是最值得我们反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