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轻松举证?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18-03-06 00:00:00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轻松举证? 

员工试用期是劳动者跟用人单位的一个重要磨合期,如果员工满足试用期劳动要求,员工就会转为正式员工。反之,试用期间,企业发现员工并不符合企业的要求,会选择在试用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当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往往并没有那么愉快,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轻松举证? 

(一)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在试用期间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许多用人单位都认为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实际上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滥用关于试用期的单方解除权,常常是用人单位方面容易出现的问题。其表现是:在没有约定试用期,或者试用期的约定违法,或者已过了试用期的情况下,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由此而产生的争议纠纷,仲裁和诉讼时单位必然会败诉。因此,必须提出一个忠告:试用期内不得随意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要为有录用条件而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和告知举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一项规定的要点是:用人单位首先要证明单位是否有“录用条件”。如果有录用条件,辞退员工时还得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不知何为录用条件,或无法证明该录用条件已经公示和劳动者已经知悉就贸然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是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处理中败诉的重要原因。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还要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已经公示和已经使劳动者知晓的录用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考核证明,就成为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的重要证据。因此,用人单位要尽可能使自己的录用条件具体化,书面化,公示化,证据化。 

      (三)用人单位证明录用条件已经公示和告知的技巧和方法: 
      录用条件如何证明已经公示并已经向应聘的劳动者告知呢?方法有以下几种: 
      1、通过招聘公告发布招聘简章来公示。在公示时采取一定方式予以固定,以为诉讼保留证据;但实际上在公告栏内张贴是很难保存的,如果是报刊登载可保存登载的报纸。 
      2、招聘员工时向其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最好的办法是印制在《员工招聘登记表》上,供应聘人员填写和阅读后要求其签名表示已经知晓。 
      3、发送聘用函明示录用条件。劳动关系建立以前,通过发送聘用函的方式向员工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其签字确认。 
      4、在劳动合同中设计条款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例如,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这样的条款: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1)提供本人基本情况时隐瞒真实情况,告知虚假信息,违背诚实信用要求; 
     (2)职业技能考察、考核不合格,不符合所从事岗位工作的要求; 
     (3)身体患有不宜所从事岗位工作的疾病; 
     (4)不能按照所从事岗位的职责完成劳动和工作任务; 
     (5)其他不符合所从事岗位个性要求的情况。 
强烈建议用人单位采用这种方式。 
      6、在劳动规章制度中对录用条件进行详细规定。劳动规章制度对录用条件有规定的,要将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向劳动者告知,并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总之建议用人单位采用2、4、5项办法,简单易行,不花多少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