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18-03-02 00:00:00
就业协议违约金,是否应该支付?我是读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今年大四,最近找了一间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但是现在我反悔了,不知道就业协议违约金,我是不是需要支付?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约定适用于一般的民事合同,但劳动合同法中也规定有两种情形适用违约金,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并约定服务期,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竟业限制,劳动者违约的就要按约定承担支付违约金的义务。
但是,毕业生就业协议是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就将要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对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劳动权利义务的先行约定的书面协议,就业协议并不等于劳动合同,而是当事人签订的民事合同,因此可以约定一方违约后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如果你和同意录用你的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单位要求约定2000元的违约金并不违法。是否同意到该单位工作和签订就业协议,你要慎重考虑再做决定。大学生毕业就业协议一般是在毕业前签订,现你已毕业,有单位同意录用你,可以不必签订就业协议,你可和对方商定报到时间,如期去报到后签订劳动合同。
签订了就业协议,还要按协议约定按时到录用单位报到,然后签订劳动合同,才算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你的同学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但她没有去单位报到前便因车祸去世,与该单位并没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不算该单位的职工,因此她父母不能要求该单位给予职工非因工死亡的相关待遇。
就业协议中的有关条款,包括合同期、服务期、试用期、福利待遇、工资、违约金等符合劳动法的内容,应当作为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但是劳动合同对于广大劳动者而言是为了确立劳动关系,其根本目的是获取生活必需品。一般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会造成劳动者经济负担的加重,甚至造成白白付出劳动的结果。所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不能简单套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于没有享受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出资培训或者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不能约定服务期及其违约金。
而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两种情形,而且只有对于享受用人单位特殊待遇的劳动者,才能约定服务期。如果双方约定一般员工提前离职也必须支付违约金,这种约定是无效的。
虽然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违约责任,但是两者的适用范畴是不同的,此违约金亦非彼违约金。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据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而不是就业协议。也就是说,假设毕业生在就业协议中与用人单位约定了违约金,但是从来没有享受过用人单位的任何特殊待遇,工作后如果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能违反劳动法规,仅以就业协议中的约定为由,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就业协议中的违约金对毕业生选择用人单位有约束力,但未必会较大提高他们今后辞职跳槽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