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的通知(全文内容)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2-06-28 16:12:43

法律效力位阶: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商务部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05-02-06

公布日期:2005-02-06

商务部关于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的通知

商建发[200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7号)精神,为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村流通的商品质量,更好地为“三农”服务,决定从2005年起在全国选择部分县市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指导思想、方针和目标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统筹城乡经济发展要求,运用现代流通方式,建立新型农村市场流通网络,改善农村消费环境,保障农民方便消费、放心消费,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方针是: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推动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农家店”建设与当地实际相结合;坚持以效益为中心,企业长效发展与农民受益相结合。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目标是:从2005年开始,力争用三年时间,在试点区域内培育出25万家左右“农家店”,形成以城区店为龙头、乡镇店为骨干、村级店为基础的农村消费经营网络,逐步缩小城乡消费差距。

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试点的主要内容及方式

主要内容是:引导城市连锁和超市向农村延伸发展“农家店”。乡镇级“农家店”原则上以批零结合的综合性服务为主,鼓励其从事农资、日用小商品的批发与零售经营,以及政策允许的农副产品购销业务等。村级“农家店”以零售服务为主。 “农家店”的具体建立和改造,将按商务部印发的标准执行。此外,倡导大型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进行“工商联手”,研发并生产适合当地消费特点的自有品牌消费品。

具体建设方式是:(1)引导各类大中型流通企业直接到试点县市的乡村投资建立、改造连锁“农家店”。(2)鼓励各类大中型连锁企业通过吸引小型企业加盟的方式到乡村建立、改造“农家店”。(3)支持各类中小型企业通过自愿连锁,即企业自愿结合,统一采购、统一建立销售网络的方式建设“农家店”。

三、“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试点的实施步骤

(一)科学规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状况制定“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规划。该规划应包括目前当地农村流通网络建设的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总体思路、发展目标、工作重点、政策措施及建议等。

(二)分级推荐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试点县市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是该县市的经济状况居于全省(区、市)中等以上水平;二是该县市人口密集度较大,在全省(区、市)居于中等以上水平;三是该县市政府积极性高,并制定出有力的推动措施;四是该县市已有大中型流通企业进入农村市场并取得成效,或有意到该县市拓展农村流通网络。

申请试点的县市按每县1-3家流通企业(企业不受地域限制)负责落实的原则,向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试点企业。

(三)核准试点

2005年4月底前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划及选报条件,在县市自愿申请的前提下,向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下同)报送试点县市推荐名单(附理由及试点规划、试点县市选报条件),中西部地区试点县市不超过县市总数的20%,东部地区不超过30%。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确定的试点县市,核准其推荐的试点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并积极组织试点县市进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试点,支持和引导试点企业建立、改造“农家店”。

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试点的保证措施

(一)加强组织落实工作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万村千乡”市场建设工程应予以高度重视,主动同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着力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同时,对试点县市和试点企业,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工作档案,加强跟踪研究,早发现问题,早提出建议,善于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向商务部上报试点情况,促进该工程扎扎实实地向前推进。

(二)打破地区封锁

坚持内引外联,引导社会各方资金参与“农家店”建设。各试点县市应优先选择具有实力和连锁经营管理经验的优势企业作为实施主体,确保“农家店”健康发展。

(三)出台专项扶持政策

商务部扶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具体政策,将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商务部

二00五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