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促进和保障龙港市新型城镇化综合改革的决定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2-06-28 14:17:50

法律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21-11-25

公布日期:2021-11-25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促进和保障龙港市新型城镇化综合改革的决定

(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促进和保障龙港市深化新型城镇化综合改革,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龙港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龙港市应当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改革目标和要求,坚持改革创新、因地制宜,深化“大部制、扁平化、低成本、高效率”的撤镇设市的新型设市模式,把龙港市建设成为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改革策源地、基层治理样板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新高地,为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

二、龙港市应当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推进以大部制改革和扁平化治理为核心的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深化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职能转变等改革项目,实行“市管社区”的基层治理模式。

三、龙港市应当增强系统思维、系统观念,按照数字赋能、高效协同、整体智治的要求,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统筹推进各领域各方面改革,以网络化、信息化、智能化推进经济社会各方面的高质量发展,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四、根据龙港撤镇设市的实际,依法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的职责和工作,可以由龙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直接履行和承担;对其中属于服务性、事务性的部分工作事项,可以通过委托、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交由社区自治组织、其他社会力量具体承担。龙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工作事项,以及交由社区自治组织、其他社会力量具体承担的工作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并向社会及时公布。

五、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龙港市新型城镇化综合改革工作的支持、指导和督促,统筹研究重大政策、重要问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将有关改革试点、探索示范任务赋予龙港市,有针对性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支持龙港市在基层治理、社区居民自治、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公共服务、产业发展、要素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总结龙港市新型城镇化综合改革工作的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和体制机制。

六、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和本决定以及相关改革决策在龙港市的有效实施。

龙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对新型城镇化综合改革工作的支持和监督,保障法律法规和本决定以及相关改革决策在龙港市的有效实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