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程序的适用条件(听证程序的主要步骤)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2-06-24 11:28:13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做某项影响到他人的权利义务时,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采取的会议形式,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程序。

听证程序的适用条件(听证程序的主要步骤)

听证程序的适用条件

尽管行政处罚决定中听证程序具有上述法律意义,但也不能否认听证程序有时确实也会妨碍行政效率的提高,不能要求所有的行政处罚决定都要经过听证才能作出。因此,行政处罚决定适用听证程序应当是有条件的。根据规定,行政处罚决定适用听证程序的条件是:

(1)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这类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将会产生相当的影响,因此,通过听证程序作出这一方面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的正确率,避免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利的侵害。但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仍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在行政机关告知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有听证要求的。对这类行政处罚进行听证的决定权在于受处罚的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告知受处罚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后,由受处罚的当事人根据自已的情况决定是否要求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对受处罚的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的主要步骤

听证程序的适用条件(听证程序的主要步骤)

(1)根据执法调查人员处罚建议,确定属于适用听证程序范围;

(2)向当事人发出《听证告知书》,征询是否要求听证。要求听证的,应在执法机关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3)确定听证会时间、地点和主持人,并于7日前通知当事人;

(4)举行听证会。

(5)有调查取证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

(6)由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出示有关证据和材料;

(7)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进行答辩;

(8)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和调查取证人员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9)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做出最后陈述;

(10)由主持人征询各方面最后意见;

(11)当听证记录交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审核后签字或盖章;

(12)由主持人向执法机关负责人汇报听证情况,提交听证记录,执法机关应按照一般程序的规定做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听证会前的准备工作非常重要,应预先详细了解和熟悉听证会流程,特别是本次需听证重点内容,预演把控好可能出现的意外状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