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2-06-16 11:59:42
现行法律撤销职务和免除职务都有规定要求,日常生活中也比较常见,但在实际运用中仍有混淆不清,定位不准,用语错误,相互混用的情况。下面就讲讲撤销职务和免除职务的区别,撤职和免职哪个更严重。
通俗理解撤销职务和免除职务的区别
免职意为免去某人职务,原因可能是多种的,比如到龄退休、职务调整、期满调任或因为某事(举报、受贿、渎职等等)处于被调查阶段(调查结果尚未可知)。
被免职后可通过复议、申诉、诉讼等方式以恢复原有职位。
撤职意为撤销某人职务,情况较免职严重,原因可能是重大过错、违纪违法、贪墨渎职等等(调查结果已知,已盖棺定论,基本不可更改)。
被撤职后则不能通过复议、诉讼等方式进行申诉,无救济途径。简单来说就是仕途已经完蛋了,甚至有可能判刑。
关于罢免、撤职、免职和辞职的概念
罢免。即罢免职务。是指以提出罢免案的形式免去有关人员所担任的国家机关领导职务。
撤职。撤职即撤销职务。是指解除由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和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人员的职务。是对有违法违纪或严重错误行为的国家机关人员处置方式。
免职。免职即免去职务。是人大常委会对由它任命和决定任命的有关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去职的方式。
辞职。即辞去现任职务。是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人员,本人主动提出辞去自己所担任的职务。
关于罢免、撤职、免职和辞职的区别
一是法律依据不同。罢免依据《宪法》第63条、第77条、第101条、第102条、第103条、第104条、《组织法》第26条、第38条笫2款、第44条第13款、《代表法》第15条、第44条之规定,《选举法》第九章第44条、45条、46条、47条、48条专门规定选民或选举单位都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并对罢免案提出人数、程序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撤职依据《组织法》第44条第12款之规定,《监督法》第八章撤职案审议决定专章,对各级人常委会撤职案审议决定作出明确规定;免职依据《组织法》第44条第9项、第10项、第11项条款,对免职案提请、免职对象、程序等方面都作出明确规定;辞职依据《组织法》第27条、第41条笫3款和《选举法》第49条、50条之规定。
二是实施的主体不同。罢免、辞职的主体是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人员和原选举单位、选区选民以及各级人大代表。接受辞职的主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免职、撤职的主体仅限于人大常委会。
三是适用的对象不同。辞职和接受辞职的对象是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构主要组成人员,包括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部门负责人,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各级人大代表;罢免、撤职的对象是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构主要组成人员,包括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一委两院”的正副职以及组成部门负责人,各级人大代表;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免职的对象是地方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不包括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的正职。
四是适用的情形不同。辞职和接受辞职一般出于正常和非正常两种原因,正常原因包括工作调动、离退休、健康不佳等;非正常原因包括违法失职、过失责任、政绩不佳等。辞职分主动辞职和被迫辞职两种。免职是指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因正常工作变动或因轻微违规违纪需要停止职务的,由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给予表决通过,免职一般适用于两种情况,一种是正常离职;另一种是因为渎职、不称职等过错离职。而罢免则是相对于人代会选举而言的一种免职方式。罢免权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若被选出的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有渎职、违法行为,需免去其职务的,由选举他的选区或国家权力机关依法给予罢免。撤职是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有严重错误或违法违纪,不能再担任现任职务时,由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予以撤销职务。撤职是一种行政处分,是一种惩处行为。
五是启动的程序不同。接受辞职应由辞职人书面提出辞职请求,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交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主任会议(或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报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免职、撤职、罢免一般应根据有权提请人的要求,由“一府一委两院”提出相关议案(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免职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人大及其常委会才能启动相关程序,决定免除相关人员担任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