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市场规范需注意的三大问题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18-01-03 00:00:00

股权质押市场规范需注意的三大问题

9月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征求意见稿)》。上述新规对股票质押业务中的多项实务重点环节作出具体规定,料将对股票质押业务未来运行产生重大影响。

最严股票质押新规亮相

    我们了解到,此次新规征求意见稿中,相比之前规则,有几点是需要引起注意的:

    1、融入方主体受限,不能是金融机构或其发行的产品。

    2、融入资金用途受限,要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

    3、初始质押标的范围缩小,基金、债券不能作为初始质押标的。

    4、融资规模门槛提高,首次不低于500万,后续不低于50万。

    5、股票质押率上限降低,不得超过60%。

    6、质押集中度降低,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0%、15%。

    7、新老划算,存量业务不受影响,可以延期。

  股票质押所隐藏的风险是不言而喻的,特别是对高比例质押的上市公司而言更是如此。由于目前A股涉及质押的上市公司众多,一旦市场发生系统性风险,股价出现下跌,且由于某些上市公司质押比例过高,那么有可能产生灾难性的后果。因此《业务办法》规定,质押率上限不超过60%;单一券商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30%;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得超过50%等红线,无疑是非常有必要的。不过,虽然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将实行新老划断,且对质押股票的质押率、比例等实施“定量”控制,笔者以为,我们还需要重视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三大问题。

 首先,质押股票获得的融资,是否需要跟踪其流向。目前监管层倡导资金脱虚向实,如果质押股票获得的资金进入了实体经济,无疑是符合目前的政策导向的。但如果将质押资金用于投资理财,或者从事违规违法的勾当,显然又是不允许的。尽管质押资金的使用属于质押人的“内部事务”,但跟踪资金流向同样有必要。

其次,在实施新老划断后,要防范上市公司曲线质押的情形发生。由于《业务办法》规定了相关的红线,不排除有相关上市公司欲跨越这一红线意图获得更多的质押融资,那么,曲线质押可能应运而生,比如做成产业基金或者信用贷,将质押股票作为产业基金或者信用贷的增信措施等。

此外,要防止利用股票质押提前实现套现。这样的案例在市场上已经发生,对于那些处于锁定期的股票而言,是最有可能发生的。对此,笔者建议可大幅降低质押率的形式进行防范。比如当质押率只有30%甚至更低时,股票质押不仅融资有限,事实上也不划算,将抑制其质押套现的冲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