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17-12-25 00:00:00
银行在委托贷款业务中的角色定位
委托贷款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银行)和借款人;包含三个法律关系,即委托人与受托人(银行)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银行作为受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委托贷款中银行的行为实质是法律代理行为,应遵守《民法通则》中有关代理的相关规定。
委托贷款一向被认为银行仅作为受托人,仅负责办理贷款的相关手续,不承担贷款的风险,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因此该业务对银行而言,是一项没有风险的业务,但实际上,如果银行未能正确和全面履行其受托权利及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还是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的。因此,明确银行在委托贷款业务中的角色定位至关重要。
(一)银行在委托贷款中的权利
1.银行作为受托人有向委托人和/或借款人收取手续费的权利,且手续费的收取不与委托人的利息是否收到挂钩。
2.银行有权利审查委托贷款用途。用途须符合《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规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根据《贷款通则》第20条规定,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3.银行不承担委托贷款风险。根据《贷款通则》第7条规定,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二)银行在委托贷款中的义务
1.银行要确保自身有接受委托人委托发放委贷的资格。《贷款通则》规定,贷款人必须是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根据2000年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应向人民银行备案,但此规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银监发〔2007〕56号)已经失效。
2.根据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银行必须审查委托贷款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以防止委托人通过委托贷款业务进行违法活动,或者通过委托贷款将黑钱洗白。
3.银行有审查委托人和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合法的义务。(1)对委托人而言,委托人应是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目前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信用社、外资银行及其在华分支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以及除投资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委托人获得有权部门批准的除外)作为委托人的委托贷款业务暂不受理。(2)对借款人而言,借款人包括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同时要注意对借款人的资格限制有2方面:①单位内设职能部门不能作为借款人;②委托人是上市公司的,借款人不能是委托人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4.银行有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的义务。
5.银行向委托人履行报告义务。根据《合同法》第399条和401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因此银行应向委托人报告借款资金去向和借款人还款情况。
6.银行协助委托人收取委托贷款利息和逾期催收义务。根据《合同法》第404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据此银行应将向借款人收取的委托贷款利息支付给委托人。
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在委托贷款逾期后,银行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频率向借款人进行贷款催收,并将催收结果书面通知委托人。如果委托人需要银行继续协助回收委托贷款的,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另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