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17-12-20 00:00:00
12月18日,《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备案细则》)正式发布,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浙江经济发达,电子商务、网络借贷行业发展顺风顺水,《实施办法》和《备案细则》的出台不仅对浙江本地的网络借贷业务具有重大的业务指导意义,同时也为我国其他地区网络借贷的业务展开与监管规则制定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仔细留意《备案细则》,我们不难发现,“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再次被提及:
《备案细则》第二章第七条第13款: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的委托合同存证的协议复印件;
《备案细则》第二章第八条第4款:按监管部门要求接入有关监管信息系统,如实报送相关数据;授权合作的资金存管银行、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等向监管部门如实报送相关数据;
众所周知,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和电子合同有着密切的关系,其在相关文件中的高频现身,也进一步说明了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备案与电子合同业务息息相关,下面我们就电子合同业务的细节与特点,特邀法务人员,对《备案细则》进行一些专业解读。
网络借贷为大量急需资金的社会主体提供了融资的机会,由于其具有便利性、补充性等优势,故近年来发展迅猛。
然而,由于之前网络借贷平台良莠不齐,不仅损害了投资者与借款者的利益,也为大量守法经营的平台带来了不应有的道德风险与信息成本;同时,网络借贷产品模式多样,业务变化与调整的周期较短,这也为监管机构出台针对性与时效性强的监管规则造成了困难。
因此,对网络借贷平台提出信息备案的要求成为监管机构进行网络借贷业务监管的基本手段。不论从业务开展的角度,还是从各地金融监管机构规制的角度,电子合同均为网络借贷行业的刚需。
网络借贷的法律关系具有标的额小、平台签署合同量大等特点。对于一个网络借贷平台来说,每天签署数万份合同并不奇怪;而北京、上海、广东等地的金融监管机构已经出具相关规定,要求互联网金融平台需使用第三方电子合同签约平台签署业务合同,并需在数据存管等方面达到相应的要求。而在本次下发的《备案细则》中,对电子合同备案要求的细致规定也成为理所当然的事。
《备案细则》第二章第八条是对网络借贷备案信息的规定,鉴于此条未对备案信息的范围与内容进行明确界定,且《备案细则》目前处于面向社会征询意见阶段,所以我们针对相关内容并解读如下:
1.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的委托合同存证的协议复印件(《备案细则》第二章第七条第13款);
解读:如上文所述,绝大多数网络借贷平台已经使用了电子合同,电子合同对网络借贷业务的开展具有基础性的意义,所以,网络借贷平台需要提交其合作的电子合同平台的合作协议以供监管部门备案核查。
2.按监管部门要求接入有关监管信息系统,如实报送相关数据;授权合作的资金存管银行、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等向监管部门如实报送相关数据(《备案细则》第二章第八条第4款);
解读:目前,网络借贷平台、电子合同平台与监管部门平台存在大量信息交互的需要,所以,为便利监管、维护交易秩序,有必要规定前两者向监管部门提供相应数据。电子合同平台除提供电子合同签署业务外,还需要为所签署的电子合同提供出证及信息存管服务。从应对可能的诉讼或仲裁的需求出发,信息存管及出证相比于电子合同本身可能更为重要。所以,电子合同平台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数据是实现备案监管的应有之义。
一句话总结《备案细则》中针对网络借贷平台使用电子合同的要求:
网络借贷平台使用电子合同开展业务需要进行备案,同时在选择电子合同平台的时候,必须要选择可以解决合同纠纷提供出证及仲裁服务的电子合同平台。
下面附上《实施办法》和《备案细则》全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