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2-06-02 10:54:31
法律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21-07-01
公布日期:2021-05-28
山西省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2021年5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基本阅读权益,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益普惠、资源共享、重点保障的原则,提高全民阅读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
第三条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结合工作性质、特点,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
第四条 报纸、期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通信运营商应当发挥正确舆论引导作用,宣传报道全民阅读活动,营造全民阅读氛围。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全民阅读促进活动。
第二章 阅读设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全民阅读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根据人口规模、分布和服务需求,科学合理确定全民阅读服务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家书屋、社区书屋建设,推动农家书屋、社区书屋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综合利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人口规模和实际需求,结合各级商业网点和公共服务设施,合理规划并推动建设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实体书店。
鼓励有条件的实体书店设置阅读专区,配备阅读设施,提高阅读服务水平。
支持图书发行企业深入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开展流动售书。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民阅读设施的数字化和网络化建设,提升数字阅读服务能力。
公共图书馆应当建设全民阅读数字文献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数字阅读资源库,设置公共电子阅览设备或者数字阅读设备终端,提供远程查询、文献阅读、链接、下载等阅读服务。
鼓励出版发行单位创新技术手段,开发多媒体阅读产品,提供数字阅读资源。
第九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完善网络化服务和配送体系,实现省域内图书文献资源自由流通、统一检索、通借通还。
鼓励公共图书馆利用自身图书文献资源、服务能力和信息化技术等,设立分馆或者建设城市书房等阅读设施,提供二十四小时自助借还和公共阅读服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设或者参与建设城市书房等公益阅读设施,提供公共阅读服务。
第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设立职工书屋、图书(阅览)室或者书报刊架等,为本单位人员提供阅读服务,可以结合工作性质、特点,向公众开放。
第十一条 车站、机场、公园、景区、银行、医院等场所,应当设置图书(阅览)室、书报刊架或者电子阅览屏等阅读设施,为公众提供阅读服务。
鼓励餐饮、住宿、娱乐等行业经营者利用自身设施和条件,设置书报刊架等阅读设施,提供公共阅读服务。
第十二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公共图书馆、实体书店和其他阅读服务组织合作,开发、推广和应用阅读新技术、新载体、新设施。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全民阅读服务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全民阅读服务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全民阅读服务设施,不得将全民阅读服务设施用于与全民阅读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全民阅读服务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重建、改建的全民阅读服务设施的设施配置标准、建筑面积等不得降低。
第三章 阅读推广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全民阅读推广工作,创建全民阅读地方品牌,开展主题阅读活动,营造全民阅读社会氛围。
第十五条 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原创出版物、优秀出版物的创作生产引导机制。
鼓励和组织创作反映我省历史文化、红色文化、优秀传统文化等具有地域特色的作品;鼓励和支持出版精品出版物;鼓励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阅读障碍者等群体的阅读需求,开展出版物的再生产、再加工。
第十六条 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民阅读推荐书目。
全民阅读的重点内容是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以及体现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科技、生态、法律等方面知识。
公共图书馆、农家书屋、社区书屋、城市书房等应当优先将全民阅读推荐书目纳入采购目录。
第十七条 每年7月至9月为“书香三晋·文化山西”全民读书季。
新闻出版、教育、科技、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公共图书馆、实体书店和其他阅读服务组织应当通过主题论坛、图书展览、优秀读物推介、阅读品牌展示等形式,在“书香三晋·文化山西”全民读书季,组织开展具有地方、行业特色的公益性、普惠性阅读活动。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依托职工书屋等设施,组织职工开展阅读能力辅导、知识讲座、读书交流、阅读积分激励等活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托农家书屋、社区书屋,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阅读活动。
第十九条 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应当根据幼儿、学生身心发展状况,配置适宜的读物,设置阅读课程,开展校园阅读兴趣小组、课外阅读指导、图书互换共享等活动,丰富校园阅读内容,培养阅读习惯,提高阅读能力。
第二十条 鼓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做好阅读示范和表率,通过陪伴阅读、亲子阅读、家庭成员阅读交流等方式,营造良好的家庭阅读氛围。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留守儿童、困难家庭儿童、孤残儿童等提供基本阅读服务,解决阅读方面存在的特殊困难。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为阅读障碍者提供盲文出版物、大字出版物、有声读物等特殊阅读资源,开展阅读指导服务。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老年大学等可以结合自身条件,将老年人阅读纳入服务内容,组织开展阅读活动。
第二十四条 监狱、看守所、戒毒场所和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为监狱服刑人员、被羁押人员、戒毒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提供阅读资源,组织开展阅读活动。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公务员、教师、新闻出版工作者、大学生等参加全民阅读推广人队伍,开展阅读推广服务。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成立为社会公众提供阅读服务的阅读志愿服务组织,为阅读障碍者、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提供助读、伴读服务。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交换、捐赠等方式,促进出版物循环利用。
公共图书馆、校园图书馆(室)、农家书屋、社区书屋、职工书屋、城市书房等可以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出版物,并对捐赠的出版物进行管理。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地区、偏远地区和革命老区的全民阅读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全民阅读均衡协调发展。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公益性阅读推广活动,提供公益性阅读服务。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建立全民阅读激励机制,树立先进典型、评选优秀品牌。
第三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全民阅读公益基金捐资。
全民阅读公益基金应当用于扶持阅读服务组织的设立、阅读推广活动的开展、阅读服务志愿者和阅读推广人的培育、特殊对象和困难群体的阅读服务等公益性阅读促进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全民阅读服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全民阅读服务设施的使用,公告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明确管理人和岗位职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