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有哪些特征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17-12-05 00:00:00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特殊类型的买卖合同。在经济合同中占有重大比例和重要地位。我国经济合同法在列举的经济合同时,将购销合同列在首位。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又发布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并对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问题分别作了具体规定。它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广泛地应用于工业、商业等各种经济活动之中,它在法律上反映了商品交换关系,是经济合同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合同。不但具有经济合同的一般特征,还有以下主要特征:

1、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标的是产品或商品。工矿产品是指工厂生产的产品或矿山生产的产品。工厂生产的产品,如钢铁、机床、汽车、洗衣机、电冰箱、电视机、自行车、布匹等重工业和轻工业产品;矿山生产的产品,如铁、煤、铜、铅、锡等产品。商品是指为交换而生产的产品,即可以买卖的物品。

2、购销的产品或商品的转移,是转移其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所谓转移所有权,是指发生在国营企业与集体企业以及集体企业相互之间的购销合同之中。在供方交付产品或商品时,因经济合同关系,供方将财产所有权(即占有、使用和处分权)转移给需方,需方获得所有权,供方失去所有权。所谓转移经营管理权是指发生在国营企业相互之间的购销合同之中。国营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因此,在供方交付产品或商品时,只是向需方转移财产的经营管理权,需方因此而获得经营管理权,供方丧失经营管理权,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这个基本法律特征与其他种类的经济合同是根本不同的,如财产租赁合同,只是暂时转移财产使用权;仓储保管合同只是暂时转移财产的占有权;借款合同转移的是一定数量的货币,而不是产品或商品;技术转让合同转移的是智力成果,也不是物质财产(产品或商品)等等。可见,转移产品或商品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是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

3、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双方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是典型的双务合同。

4、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贯彻等价交换原则,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它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5、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经双方平等协商,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就成立,因此,它又是典型的诺成合同。

由于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定程度上仍受国家计划的约束,部分工矿产品分配仍受计划影响。而且我国长期以来在经济生活中计划的痕迹很重,因此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签订时应注意产品分配单、调拨通知单、计划衔接表等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但不能代替合同。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认真对待,内容详细、具体、完备。合同书写打印后要仔细检查是否有遗漏和错误,如有遗漏或错误及时修正。签订合同有笔误需要修正的,需经双方协商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