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2-05-17 16:40:21

法律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18-01-01

公布日期:2017-11-30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

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统筹考虑本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本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