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梅教授:电子合同法律发展与应用调研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17-09-28 00:00:00

 9月19日,由法大大主办、中国政法大学电子证据研究中心协办的“2017年电子合同高峰论坛暨中国首部电子合同调研报告研讨”在北京召开。会上针对18日在中国政法大学内部研讨会上发布的中国首部《电子合同法律应用与发展调研报告》(下简称《报告》)展开深入讨论。


“新技术的广泛应用推动了社会新秩序的形成,进而引发了社会科学的革新。电子合同作为一项新的技术应用,与网络社会经济天然契合,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严谨、保守的法律所难以解决的问题,有着非常广阔的应用及发展空间。”中国政法大学电子证据研究中心主任王立梅教授说。



1、电子合同的兴起

电子合同的兴起,与新技术的推广以及互联网行业的发展息息相关。


一方面,新技术的广泛应用,推动了社会新秩序的形成,进而引发了社会科学的革新。电子合同的出现,则恰好顺应了社会秩序革新的潮流。


另一方面,从网络化视角来看,电子合同以互联网为传输、存储的渠道和空间,与网络社会经济具有天然的契合性,互联网行业的蓬勃发展、线上交易的持续增加,为电子合同的推广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 电子合同系统设计原理示意图


2、电子合同的定义

我国商务部批准的《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国内贸易行业标准SB/T 11009-2013,2013年12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规定,电子合同 (electronic contract)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并利用电子通信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参考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规定的相关描述,所谓的“数据电文”并不难理解。数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


具体到我国法律中,《合同法》第11条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很显然,电子合同被纳入到“书面形式”之内,与我们习以为常的纸质合同有着同等的法律效力。


△ 电子合同技术原理示意图


3、电子合同的立法特征

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欧美、日韩等国已经开始针对电子合同展开了立法。纵观世界各国立法,对于电子合同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数据电讯法律制度、电子签名制度以及电子认证制度这三个方面。


3.1 数据电讯法律制度

数据电文的概念、法律效力及证据力,数据电文的收、发、归属及其完整性、可靠性推定,规范电子要约与承诺规则,收发时间与收发地点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等等。


3.2 电子签名制度

电子签名的概念,广义与狭义的电子签名及其效力,适用电子签名的归属与完整性推定,电子签名的使用与效果等。


3.3 电子认证制度

认证机构的设立与管理,认证办法和认证过程,认证机构的运行规范,及风险防范、电子认证各方应尽的法律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