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17-09-06 00:00:00
一直以来,不少朋友通过后台向法大大投掷了一堆关于网络仲裁的类似问题:
什么是仲裁和网络仲裁?
仲裁和诉讼有什么区别?
网络仲裁的常见适用范围?
劳动仲裁可以通过网络仲裁解决吗?
网络仲裁怎么约定?如何收费?
网络仲裁和传统仲裁有何不同?
……
下面,我们就邀请法大大律师贾德志给大家做一个关于网络仲裁方面的系统科普,建议收藏~
问:什么是仲裁?
答:近年来仲裁的词频出现率较高,学者对于仲裁的定义大同小异,比较权威的观点认为:
仲裁[Arbitration]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在性质上是兼具契约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在这里,至少有三个要点需要把握:
1、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仲裁协议是提起仲裁的前提。这体现了对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事务上的意思自治的尊重。众所周知,诉讼是解决各类纠纷的法定的、最终的途径。法谚有云:“司法乃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说的便是这个道理。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无需当事人事先约定,这是诉讼与仲裁的一个显著的区别;
2、仲裁机构是非司法性质的第三方纠纷解决机关。仲裁机构不是司法机关,不列入司法机关序列,具有成立、组织、活动等方面的独立性;
3、仲裁机构针对特定案件的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问:简单介绍下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答:对任何事物的界定和解读都是建立在其与同类事物比较的基础之上的。仲裁和诉讼具有共性,从宏观层面上讲,二者都是第三方机构解决纠纷的程序性制度,但是,在发生、管辖、裁判者选择、审理案件的规则与标准、审级等方面,二者的差异还是相当明显的。
有关仲裁的发生,在前述回答中已经有所涉及,在这里,我主要介绍其他的几个方面。
首先,仲裁没有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限制。在约定仲裁机构时,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灵活选取。而在进行诉讼时,必须按照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规定,去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和应诉。
对于诉讼来说,一旦纠纷发生,管辖法院基本就确定好了。之所以诉讼有管辖制度的规定而仲裁没有,主要原因是诉讼是一种法定的纠纷解决方式,全国有近4000个法院,出于流程完整与成本节约的考量,需要将案件分流到特定的法院,以节约成本。
此外,从方便查明案件事实与便利执行的角度来看,传统的诉讼更重视诉讼参与人或争讼的标的,所以,按照被告或争议财产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就合情合理了。
仲裁的考虑与诉讼颇有不同。因为仲裁是当事人自愿提起的流程,所以,赋予当事人根据业务需要选择不同的仲裁机构的权利便理所当然。相比于诉讼,仲裁更为关注争议事件本身。所以,仲裁制度没有也不适合有管辖制度的约束。
其次,仲裁申请人有权指定仲裁员来审理案件,但诉讼当事人无权指定法官。回避制度是诉讼当事人对法官的消极选择权限,即不选择某法官或某些法官审理自己的案件的制度。
传统的诉讼理论认为:诉讼是法官居中审理案件的过程,法官必须持中立立场,无需事先了解案情。既然这样,那任何一个法官均可胜任案件的审理。但是,民商事案件类型多种多样,随着信息化进程的发展,民商事争议的技术含量与日俱增。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具有复合背景的裁判者的要求也与日俱增。
相比于知识结构相对单一的法院,仲裁员普遍具有较高的职称和更为多元的背景。在赋予仲裁申请人选取仲裁机构权利的基础上,再赋予其选择具有特定专业能力的仲裁员进行仲裁的权利,会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再次,不同于严格以法律为审理案件标准的法院,仲裁机构的审理标准更为灵活。如上文所说,仲裁员的背景较为复合,有利于解决专业性纠纷,此外,各仲裁机构都有权限制定自己的仲裁规则。而对于法院来说,制定自己的组织规则的权限显得不可望亦不可及。
最后,不同于诉讼的四级法院两审终审制,仲裁采取的是一裁终局制度。我国法院共分四个级别,分别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为了防止一次诉讼程序可能发生的错误,并规避可能存在的诉讼中的主场优势问题,我国规定了诉讼普遍采取两审终审制度。
而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的期限为6个月,并可延长,二审的期限为3个月,也可延长,如果案件进入再审、重审或抗诉环节,审理流程可能会从头开始。所以,当一个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之后,其时间成本便不容忽视。
而仲裁的一裁终局制度保证了仲裁裁决一经做出,便具备了强制执行效力,可以为争讼人节约大量的时间成本。传统的线下仲裁审理期限为6个月,而网络仲裁审理期限则大大缩短。
以法大大电子合同平台为例,用户点击“申请仲裁”后(即一键仲裁功能,仅适用于签发时已勾选相关选项的文件,如下图),将进入广州仲裁委员会(下称广仲)的系统进行网络仲裁,仲裁时间可由原来的最长6个月缩短至22个工作日左右。
问:关于网络仲裁,是否能给我们简单介绍一下?
答:一个时代的纠纷解决机制需要与该时代相契合,方可实现成本支出与实际效果之间的最优平衡。在21世纪,互联网是先进生产工具的典型代表,而网络仲裁就是将互联网嵌入纠纷解决机制的大胆尝试。
法大大在业内率先与广仲(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下同)合作,将线上电子合同纠纷引入广仲的网络仲裁之中。两个机构的协作,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条全新的效率更高、时间成本更低的途径。
问:网络仲裁相较传统仲裁方式的优势?
答:作为一种第三方纠纷解决机制,仲裁相比于诉讼的优势前已有述。而网络仲裁相比于传统的线下仲裁,有如下优点:
首先,全流程线上进行,节约大量差旅成本。通过法大大一键仲裁启动的网络仲裁程序,所有环节均在线上进行,包括提出仲裁请求、举证、仲裁庭调查、辩论等环节。线上操作可以超越地域的限制,避免用户在纠纷解决上浪费不必要的人力与金钱。
其次,更短的审理期限。传统的仲裁审理期限为6个月,由于网络仲裁的所有环节均在线上完成,故得以节省大量时间。根据最新数据,法大大一键仲裁的审理期限已经被缩减为22个工作日左右,正好是一个自然月。
最后,审理结果更好预期。我们进行诉讼活动的最终目的是胜诉。以电子合同为例,近年来,虽然电子合同在资本和市场方面均呈现兴起之势,但相较于传统的纸质合同,其仍然是新生事物。而包含了电子合同的电子证据作为一种证据形式,进入《民事诉讼法》也仅有几年的时间,各地法院对于电子合同与电子证据的认可程度并不统一,这为相应的裁判活动平添了不少的不确定性。加之管辖制度的存在,因电子合同引起的争议纠纷的解决存在诸多地域、时间等限制和阻碍。
网络仲裁恰好可以解决诉讼的这个痛点。通过仲裁约定,法大大将所有的电子合同争议都引导到广仲进行裁决,鉴于广仲对法大大电子合同的高度认可,以及前期大量的胜诉案例的累计,可以实现法大大用户对于裁判结果的稳定预期。
问:什么类型的案件适于通过网络仲裁来解决?
答:多见于互联网金融、网络借贷等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与第三条的规定,除了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等与主体身份相关的纠纷外,所有的民商事纠纷均可通过仲裁解决。
就网络仲裁而言,因所有流程均在线上进行,故多适用于处理涉及电子证据的纠纷。因其采取一裁终局制度,故多适用于争议不大、争讼金额较低且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的纠纷。根据法大大的统计数据来看,使用电子合同形式签署的互联网金融纠纷、网络借贷纠纷等,较适合提起网络仲裁。
问:劳动仲裁能通过网络仲裁方式解决吗?
答:不能。这里要澄清一个误解。劳动仲裁并不是仲裁,称为劳动纠纷前置解决机制较为合适。与仲裁不同的是,劳动仲裁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强制规定的劳动纠纷解决程序。
任何劳动纠纷,均需首先进行劳动仲裁。这种制度安排来源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这是劳动仲裁不同于仲裁的第一个要点。
第二个要点是,合法有效的仲裁是排除法院管辖权的,而劳动仲裁不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使劳动纠纷进入诉讼环节。
从这两个方面看,劳动仲裁在根本特征方面与仲裁全然不同。所以,目前劳动仲裁不能通过法大大一键仲裁的方式进行。
问:网络仲裁需要事先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应该怎么约定?
答:法大大为使用其电子合同的用户提供了一个网络仲裁的约定模板,大致如下:
双方应在合同中加入如下争议解决条款:
1.网络仲裁条款: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各方均同意提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网络仲裁规则进行网络仲裁并进行书面审理。各方同意以在法大大平台存管的相关电子证据作为仲裁庭认定事实的依据,并认可法大大就证据存管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各方清楚了解该条款的含义,并对此无异议。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送达条款:甲方/乙方确认以**@**为联络邮箱,为双方之间及涉诉纠纷相关材料送达地址;并以1***为联络手机号码,为短信通知号码。按本合同约定由任何一方发给其他方的任何通知,应以电子邮件或者短信等形式发出,送至约定邮箱或者手机号码。收件人指定系统接受材料或通知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一方需变更联络邮箱或者手机号码的,应当书面通知并得到对方确认。
问:网络仲裁的收费标准大概是怎样的?
答:广仲网络仲裁执行的是一个阶梯式的报价,仲裁费用包括受理费与处理费两部分,具体的受理费收费标准可参考http://odr.gzac.org/ 处理费为受理费的30%。
问:广仲的仲裁庭组成和审理方式与传统的仲裁有何不同?
答:我们可以参考一下广仲仲裁规则:
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的仲裁案件,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或者仲裁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共同选定仲裁员,逾期未能共同选定的,由广仲主任指定。
争议金额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仲裁案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或者仲裁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并共同选定一名首席仲裁员,逾期未选定仲裁员或者未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由广仲主任指定。
争议金额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仲裁案件,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
在审理方式上,网络仲裁的线上属性更是显露无余,根据广仲的仲裁规则,我们可以了解到如下审理方式:
仲裁庭对网络仲裁案件进行书面审理。仲裁庭可以通过广仲网络仲裁平台向当事人发出问题单,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该问题单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广仲网络仲裁平台作出说明,逾期未说明的,视为放弃说明的权利。
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网络视频庭审、网上交流、电话会议等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但应当确保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
仲裁庭按照本条上款规定网上开庭审理案件的,应当提前五日将开庭时间和庭审方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申请延期的,应当在审理前两日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