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常见的四大理解误区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17-08-31 00:00:00

在这个高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等新兴事物也慢慢的被人们所接受和倡导。电子合同作为互联网时代的新兴标志,也受到各大互联网企业及电子商务平台的追捧。然而对于电子合同的认识,人们依然停留在很初级的阶段,今天我们来说说电子合同常见的四大理解误区。

事实上,现如今,在第三方电子签名市场,电子合同应用良莠不齐,真伪难辨。而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依然是人们关注的热点,电子合同作为一个新名词常见的误区,我们来一一说破。

误区之一:电子合同效力

很多人最关心这个问题,但这其实是伪命题。从法律角度,只要存在要约和承诺要素即可为合同,甚至包括口头合同。同理也可以延伸到诸如网上聊天记录也可形成电子合同,因此这些合同都是有效的。但是有效的重要前提,是电子合同可被证明。正如我们现实生活中很少订立口头合同一样,一般电子数据形成的电子合同容易被篡改、被否认,最终往往判定无效,市场接受程度不高。因此从相关法律角度出发,制定规范的电子合同订立流程并采用必要的技术手段,从而可以在事后反映出电子合同订立时的真实意愿和不可篡改两大关键特性,电子合同才能真正有效!这也是制定电子合同国标的意义所在。选择一家电子合同服务商时,一定要注意甄别其采用的技术手段和订立流程,不能被表象所迷惑。

误区之二:采用保全公证

电子合同数据的保全公证,即一方将双方的电子合同数据交由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保存。这听起来好像不错,可是恰恰忘记了最重要一点:利益攸关的提交一方可能悄悄修改了数据之后再提交保全!这就形成尴尬局面:规范订立的电子合同不可能被篡改,无需保全公证也可获得法律效力;而不规范的电子合同数据,即使提交保全公证也无法自证清白。由此可见,保全公证只能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无法雪中送炭。

误区之三:采用时间戳

时间戳在单方面应用如在线知识产权申请等领域较为成熟,造成市场误以为电子合同使用了时间戳就可获得保障。事实上电子合同是双方交互的复杂过程,时间戳在电子合同中起到的作用很有限:就是标注订立时间。而我们都知道,订立一份合同,可不仅仅是标注时间那么简单!因此单纯使用时间戳远远不能保证电子合同的效力。

误区之四:采用数字证书

使用数字证书是电子合同的必要技术条件,但是仅仅使用数字证书并不等于电子合同有效,必须符合规范流程才能形成法律效力。打个比方,顾客到餐厅享受电子合同这道美食,数字证书是菜刀,没有菜刀做不出美食,但是光有菜刀不谙刀法和菜谱,就烹饪不出菜肴,甚至做出的菜肴可能不卫生不健康,害得顾客上吐下泻。《电子签名法》强调可靠的电子签名才能等同纸质效力,正是基于这个道理。手持数字证书,采用国家标准电子合同技术规范,才可以练成可靠电子签名这样一套无敌刀法,封堵各个法律和信息安全漏洞,为用户奉上美味健康的高效力电子合同,让用户再无后顾之忧。其实电子合同要具有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有规定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法大大电子合同效力等同纸质合同,签署合规有效。其对应法律科技如下:

()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法大大法律科技:人脸生物科技识别、银行卡要素等多重技术手段实名认证,确保颁发电子签名为专人所有;

 ()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法大大法律科技:加密登陆,预留手机随机动态密码确保签署行为为签署人控制;

 ()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法大大法律科技:国家权威机构颁发CA证书,并确保证书指纹唯一性型,使篡改无效并可识别签名真实有效性;

 ()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大大法律科技:合同文档转换为防篡改PDF,加盖国家授时中心时间戳,并由权威司法鉴定中心、法大大双方联合存证,合同真实性可校验。